为您找到与国际纳税服务体系的经验与借鉴 税收理论研究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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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13年起,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明显提速,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2013年7月19日,央行宣布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2013年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开始运行;2013年12月8日,央行发布了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发行和交易细则。我国将近20年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如何进行最后的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至关重要。本文期望通过借鉴国外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成功经验,顺利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改革;国外经验;存款利率市场化
对于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研究,近两年开始增加,众多学者集思广益,得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与建议。盛方富(2013)认为要通过市场的创新动力,探索、发展替代存款的金融产品,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条件。王于鹤、韦欣(2014)认为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应“先易后难;先局部,后总体;先易控制,后难控制;先冲击小,后冲击大。”
研究发现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目标,以及改革的主要路径一致,就是维护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稳定的基础上,加强银行经营管理,提出更有效、更安全的方法。因此,比较多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经验,得到更有效的改革路径与方法,为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借鉴。
(一)美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经验。70年代初,由于滞涨,美国银行存款需求下降,理财产品需求上升。银行开始不断金融创新以规避利率限制,也呼吁政府放开利率管制。
1970年6月美联储发布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市场化,开始利率市场化改革。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开始分阶段取消1933年实施的“Q条例”。至1986年4月,所有存款利率基本被取消,美国彻底废除“Q条例”,实现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完成之前,美国的实际利率长期明显低于GDP增速,但利率市场化之后,实际利率与GDP增速基本趋近。银行存贷利差在利率市场化期间波动剧烈,但利率市场化之后,较之前明显上升,并保持稳定。
(二)日本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经验。1973年的石油危机,结束了日本长达30年的增长,开始进入平稳增长阶段。而存款利率管制,使大量资本流出银行,流向高利率金融产品市场。银行存款量大幅下降,要求政府废除利率限制的呼声不断高涨。
日本首个利率市场化的存款品种是1979年商业银行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由发行机构和购买者自主协商。1984年,日本大藏省明文规定废除定期存款利率上限管制,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之后日本利率市场化逐步实现了从长期到短期,交易金额由大额交易品种扩充到小额的过程。
利率市场化后使得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竞争激烈,最后出现“存贷款利率倒挂”现象。银行经营开始入不敷出,中小银行破产、被兼并等时常发生。
(三)德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经验。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各国开始取消外汇管制,国际间资本流动加快。而德国的资本账户自由化,使德国国内利率受到国际利率的影响,还激励德国商人到海外投资。资本的大量流出,降低了德国银行的存款收入。德国各银行为争取存款采取一切手段避开利率管制,利率市场化需求加深。
1962年,德国修改《信用制度法》,开始利率市场化进程。1965年3月解除对2.5年以上定期存款利率管制;1967年2月,由于经济不景气,金融形势缓和,德国政府认为即使放开利率管制,金融机构也不会竞相提高存款利率,因此趁势废除利率管制,基本实现了利率市场化。
德国完成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盈利略有减少,倒闭、兼并现象略有增加,但总体来看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变化相吻合,储蓄存款利率也比较稳定,金融创新更加活跃。此外,由于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仍为银行主导,使得德国在利率市场化后M2增速和经济增速走势依然高度相关;相反,美国和日本由于“金融脱媒”和直接融资的高度发展,导致其利率市场化后M2与经济的相关性逐渐消失。
(四)美、日、德三国改革经验对比。综上所述,美、日、德三国的存款利率市场化基本上顺利完成,但由于改革背景以及各国之间的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差异,最后的利率市场化效果也有所区别,如表1所示。
表1 美、日、德三国利率市场化对比
国家 美国 日本 德国
改革背景 经济衰退+高通胀 经济放缓+高通胀 经济、通胀稳定
汇率水平 波动剧烈 波动剧烈 平稳
实际利率 大幅上升 大幅上升 平稳
改革期存款增速 下降 下降 稳定
利率曲线斜率 变陡为主 变平 平稳
存款利率刚性 否 否 是
融资结构 直接融资迅速发展 直接融资一度发展 贷款主导地位稳固
M2有效性 逐步消失 逐步消失 仍有效
存贷款利差 保持稳定 急剧下降 基本平稳
银行业危机 出现 出现 未出现
数据来源: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通过三个国家的而利率市场化效果对比,可以发现德国的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金融市场冲击最小,这与其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即全能银行制度有关。
上文对美、日、德三国的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进行了深入的对比分析,接下来就要通过借鉴三国的成功经验,选择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路径,以及避免利率市场化后相同的风险再次发生。
首先,由日本的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经验发现,利率市场化后存贷利差会急剧下降,但美国和德国未出现此现象。那么我国是否会重蹈日本覆辙。分析宏观金融市场环境,会发现现在金融市场资金流动性不足,且资金处于供小于求的局面,那么利率市场化后存贷利差一定会下降。而利息收入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利率市场化后对商业银行的冲击会很大。这就很可能会导致美国和日本出现的银行业危机。
对于存贷利差问题,可以学习德国的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当然也可以增加银行业金融创新。利率市场化让本来不合理的存贷利差变得合理,这会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互联网金融就是其最好的推动力与催化剂。
其次,利率的市场化,使资本逐利的本性显现无疑:从农村、经济不发达地区向城市、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在扭曲资金有效配置的前提下使穷者更穷、富者更富,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而拉大区域差异、破坏社会稳定。
这就需要政府政策的正确引导,当市场出现失灵时,政府就要做好正确的引导。美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期间颁布的《1980年银行法》及《高恩――圣杰曼吸收存款机构法》,都值得我们借鉴。而且政府要加强金融监管,德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值得借鉴。银行业混业经营有助于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但当它发展到一定阶段,分业监管的局限性就会凸显,成立统一监管组织成为必然之选。
[1] 陈娜.印度央行关于储蓄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讨论[J].金融发展评论,2012,06:6-21.
[2] 曹诚,王彦东,朱琳.美国利率市场化路径选择及对我国的启示[J].西部金融,2012,12:38-40.
[3] 陈晨.利率市场化对金融体系影响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金融教育研究,2013,05:41-44.
[4] 陈立刚,潘立敏.存款利率市场化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对策探析[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4,03:59-62.
[5] 番丝东.新时期推进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策略探析[J].时代金融,2014,17:48-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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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经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借鉴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税源管理工作,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如法制建设、纳税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分类管理、信息化和优质纳税服务等在税源管理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一些国家相比,中国税源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国际经验对于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有着哪些启示作用呢?通过对中国税源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国际经验对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国际经验;税源管理;分类管理
国际经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借鉴
税源管理是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实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税收收入最大化所进行的管理活动,既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税源管理工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这些国际经验对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
一、国外税源管理的经验
1.科学配置机构,降低税收成本。
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新加坡设立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有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阿根廷国家税务局下辖24个分局,其中在税源集中、经济发达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设9个,依据税源分布跨省设15个,其设置税务机构的根据就是税源分布和经济区域来划分。
2.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税收效率。
很多国家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通常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三类(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进行监控。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阿根廷是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3.强调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
纳税风险评估被作为新加坡税务局的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评估人员将来自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得出分析结论。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的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具有强制性。
4.多渠道交换信息,重视税源管理信息化。
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公文流转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全国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较高,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5.加强宣传、实现纳税服务经常化与多元化。
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多元化的税法宣传和优质纳税服务,为税源管理创造条件,提高纳税遵从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常用的做法。除传统宣传方式以外,税法宣传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体、FLASH、DVD软件、网络等,还注重个性化的宣传。在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税收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官员们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务官员的管理能力。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
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启示
1.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配置机构和资源。
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实施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力求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征管资源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高风险税源点的区域、行业、企业。分行业、分税种、分区域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确认为税源管理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适应风险管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在合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纳税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资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
2.加强税源信息交换,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
与纳税人税源相关的信息多种多样,由许多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关、财政、统计、土管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电力、审计、评估等机构和企业的数据。因此,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保证相关部门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换传递。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着手于税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进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税工程、评估系统、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但是,由于中国税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现有税源管理采集数据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税源管理信息分析应用水平较低、对数据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税源管理进行强化,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网络社会化进程。网络社会化,就是使计算机网络从税务部门向社会各部门延伸,实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使税务机关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2)建立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税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税收风险评估分析)为主线的税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增强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强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估。(3)建立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建立起功能齐备、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向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3.专业化的分类管理。
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税收风险、纳税遵从的不同进行税源分类,进行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将税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纳税人转为管理有风险的纳税人,将有限的税收管理资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纳税人转为优先用于遵从风险较高的纳税群体和领域,可加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税收监控和审计措施。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采取宽松措施,由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税收风险高、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采取严厉措施,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源监控、管理方案。将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对他们实行税务审计为主的管理措施。对中、小型企业实行以纳税风险评估为主的税源监控办法,对这些企业仍然采用属地管理办法。
4.加大宣传力度,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涉税宣传近年来在中国得到不断改进,涉税宣传的方式也发生了不少变化,充分学习借鉴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经验,运用免费电话服务、免费提供纳税手册、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开设税务课程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和详尽周到的纳税服务,真正建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税收征管基础。税源管理的最终对象是纳税人,要高度重视纳税人纳税主体地位,没有良好的服务体系作保障,没有广大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就不可能搞好税源管理。因此要建立以纳税服务为中心的工作模式,将现有的重征管、轻服务的征管模式,转变为重服务、重稽查的模式,加快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换;为纳税人提供经常化和多元化的全程涉税服务。
在税务局与纳税人所打交道中,应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充分了解纳税人的愿望与要求,对纳税人进行细分,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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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贸易专业特点确定专业主修能力,具体包括外贸业务能力、外贸单证处理能力、国际货运业务能力和外贸综合业务处理能力等。针对主修能力确定培养方案,分阶段重点训练。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培养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培养研究
如何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是作者在教学工作中一直思考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培养研究――在上机模拟实务课程中的探索》这个课题中,作者认为,实践动手能力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培养目标,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固然有很多具体的形式。但是,对于学习国际贸易的学生来说,应该把着眼点放在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上,良好的实际业务能力是提高这些专业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核心。
1、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首先,围绕岗位(群)核心能力,构建以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体、职业素质训导和职业资格证书获取为目标的课程体系;以基本技能、专业技能、技术应用或综合能力训练、职业素质训导为核心的教学内容体系。遵循基本能力、核心能力、拓展能力之间的联系规律,形成岗位能力模块化课程体系。
其次,加强实践教学,做到单元技能反复演练,综合技能集中强化。集中实践教学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校内实训基地进行模拟实习;第二阶段在校外实训基地相关岗位进行生产实习。
再次,实施引导式教学,形成“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项目为载体”的教学模式。一是采用“请进来”、“走出去”、“课程指导书”等“学习推动教学法”,让学生了解行业的现状和就业前景,明确为什么学、学什么、怎样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增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采用“渐进式实训教学法”,对单元操作技术反复训练,使之达到娴熟水平。三是采用“模拟企业活动、项目主题教学法”,有效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技术应用能力。四是深入开展与校外实习基地的合作,建立校企合作“情感-双赢”机制。与企业联合组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共同研制本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培养方式,共同建设实训室和共享资源库,联合申报科研课题、联合开发新产品,共同指导毕业生就业。五是聘请多名外贸行业的技术骨干作为兼职教师,参与专业标准制定、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教材编写、指导毕业生就业等工作。
2、开发模块化课程体系
根据对应工作岗位开发模块化课程体系(如图1所示),包括外贸业务员岗位方向、外销员岗位方向、货代员岗位方向和单证员岗位方向。其中外贸业务员岗位模块课程包括国际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电子交易;外销员岗位模块课程包括外贸实务、外贸信息系统应用、外贸英语口语和国际贸易地理;货代员岗位模块课程包括外贸信息系统应用、国际贸易地理、货运代理基础知识和货运代理实务;单证员岗位模块课程包括外贸实务、外贸信息系统应用、国际贸易地理和单证实务操作。通过模块设定学生对应岗位学习更具有针对性,提高学习效率。
3、创建外贸实训基地
建成再现外贸流程的实训基地,与企业共建实验室,充分满足校内实习的要求。同时,完善校外参观实训点、顶岗实训点,建立多层面的校外实训基地。
首先,在学院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下,整合现有院内有关国贸专业的教学软件资源,搭建除国贸专业外,涵盖商务英语、涉外文秘、物流管理等相关专业归口本专业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本专业实训室的规模化经营运作,提高本实训室的综合利用效率。
其次,在教学中不断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建立有利于培养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应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新模式(如图2所示)。实验室、实训基地尽可能与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相一致,形成全真或仿真的职业环境。进一步规划现有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实验实习大纲,增加综合性、设计性成分,并不断更新实训设备和软件,以保障专业校内实训正常进行。
再次,大力开拓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争取与外贸公司、外贸生产型企业、报关行、货运代理公司等分别签订校外合作协议,以此保证我们的教学始终以实践为依据,同时满足学生的实习要求。
最后,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确保本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得到有效落实,保障基地的正常和高效运作。
按照“就业导向、能力本位、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要求逐步推进,从沿海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现实需求出发,在专业课程体系和内容设计方面,通过岗位、知识与能力的分解,构建适合职业岗位人才要求的教学体系。
1、确定专业主修能力,因材施教
根据国际贸易专业特点确定专业主修能力,具体包括外贸业务能力、外贸单证处理能力、国际货运业务能力和外贸综合业务处理能力等。针对主修能力确定培养方案,分阶段重点训练。大一开展国际贸易专业英语翻译训练;大二上学期进行外贸书信训练和外贸合同拟定训练;大三进行报关、报检和国际结算模拟实训;大四开展国际贸易实务软件模拟操作。学生分组扮演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各个主体,综合运用之前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实训。
2、改革课程内容
首先,采取“教师、企业专家、学生三方结合”的方式,紧跟国内外贸行业的发展,组织专业教师和企业专家编写或修订专业教材、实训教材、多媒体教材,同时注意收集分析学生和企业的反馈意见,对教材进行及时修改。
重点抓好《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单证实务》、《报关实务》、《国际贸易综合模拟实操》等核心课程的教材建设。优化教材结构的总体设计,突出重点和难点,突出实训环节,以适应高职教育需要。
其次,按照核心课程和平台课程优先的原则,制定专业精品课程建设规划。任命有行业、企业工作经验及丰富职教经验的专业骨干教师为精品课程负责人,成立精品课程建设团队,与校外基地共建精品课程。
再次,通过企业参与、学校教学信息化部门支持,从辅助教师教学、提供学生学习资源、进行教学互动等几个层面进行研究,开发建设专业教学资源库,建立自主学习型网络课程。
3、以就业为导向,实行“双证书”制度
坚持应用型职业岗位所需要的理论与技能为本位,培养符合高职教育素质要求的应用型人才。将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养与职业认证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专业教学中的课程模块设置以及教学内容改革都直接与相关职业岗位资格证书和技能证书的考核内容相对接,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本专业在校生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证书考试的通过率,而且基本能够满足学生就业所要从事的工作岗位的具体技能要求,从而有效提高本专业学生的就业率。
4、工学结合
积极与企业合作,同企业生产一线专业人士共同研究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广泛吸收企业的相关专业人员参与,以此扩大工学合作、产学合作的渠道。通过密切结合就业市场需求,强化专业技能的培养,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实践操作能力,以此提升本专业毕业生就业竞争力,拓宽就业渠道。
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应立足于社会和人才市场需求,总结国内外同类及相关专业的办学经验,提高本专业办学质量和突出本办学特色,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深化专业特色的研究、探索和建设,以示范性专业的各项指标要求为纲,科学定位,及时调整人才培养规格,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专业培养特色,争取把本专业办成本市一流并具有鲜明特色的品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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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对金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贸易规模、贸易自由度和贸易依存度的大小以及贸易结构的变化上。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议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浅议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研究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爆发,国际贸易和金融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明显,并且这种相互之间的关系共同作用于开放式经济的发展。本文首先详述了金融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之间的关系,进而分别国际贸易与金融的相互影响机制,从中探索关于国际贸易与金融发展的对策和建议,这些为未来我国在开放式经济中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金融、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首先,金融的发展可以调节社会的资金配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实现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其次,国际贸易则通过比较优势在世界范围内调整稀缺资源,从而产生更多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对本国经济乃至福利状况产生影响。此外,金融发展和国际贸易之间也是息息相关的,甚至共同作用与一国经济的发展。Beck(2002)和Riyanto(2004)分别从企业和行业方面对外源融资与出口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进一步说明了金融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Blackburn和Hung(1998)以及Aizenman(2003)则从国际贸易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出发进行了相关研究。近年来,关于金融与国际贸易的研究仍然在不断深化。苏建平(2013)以福建省为例,研究金融发展对地区进出口贸易发展的影响,得出结论:金融发展与进出口贸易之间有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其中金融深化更加有利于出口贸易的发展,而金融效率的提升对进口贸易的推动效应更明显。沈能(2006)认为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在长期中存在均衡关系,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上看,我国金融规模与国际贸易正相关,且两者之间具有双向因果关系。通过金融与国际贸易的正向因果关系,共同作用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相互作用的机制
1.金融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机制
金融主要通过比较优势、投资组合、汇率和金融生态的等各种传播途径来影响国际贸易的方向、规模、结构乃至贸易程度(见图1)。
首先,根据要素禀赋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大量资金会流向国际上要素丰裕的国家,这些外源融资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其产品的生产,进而此国就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这种规模经济的行业在国际市场就因为物美价廉而获得了比较优势,进而随着本国出口量的增加,国际贸易顺差就产生。随着贸易伙伴国不断的增加,其贸易规模、贸易方向乃至贸易结构都会随着这种比较优势发生改变。
其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经济体之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日趋明显,即一国价格、利率或汇率的变动会波及其贸易伙伴乃至世界各国。这使得各国贸易部门获得的收入呈现不断波动的趋势,分散风险成为各国贸易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而金融通过对这些贸易部门所获得收入进行投资组合,使得其非系统性风险降到最低,实现贸易收入的保值乃至增值,国际贸易正常运行。所以一国金融结构的水平对国际贸易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即如果一国金融结构相对完善,风险规避机制相对成熟,就会使得本国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结构日趋合理,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乃至国际地位的提高。
最后,金融生态作为影响金融机构运行的外部环境,其对社会资金的配置状况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对资金的配置会影响我国银行界的存贷款利率,进而影响金融深化和金融效率,而资金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到金融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营效益,所以对于产品进出口会起到间接的影响作用。此外,政府相关的金融政策,比如对利率的调整或者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以及准备金调整等宏观货币政策来影响资金流向,站在国家的角度上对贸易结构和贸易规模实施宏观调控,使得国际贸易顺利发展。
2.国际贸易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机制
国际贸易对金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贸易规模、贸易自由度和贸易依存度的大小以及贸易结构的变化上。
首先,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资本会涌入国内或外逃到国外,这些资本的变动会引起我国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利率的波动。利率的不稳定会影响银行、证券和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稳定乃至是股市的动荡,涉及到全国人民的整体福利。这时国家会通过财政货币等宏观调控政策来调整我国金融的发展。所以贸易规模会对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稳定与否形成传导机制。
其次,近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波及全球其他国家,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自由贸易受到限制。贸易的自由度严重影响贸易规模,而贸易量的大小主要表现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上,经常项目上的变动又会影响我国居民的消费储蓄以及投资结构。此外,贸易保护主义还会引起各国汇率变动,比如中美贸易摩擦中美国主动贬值以减少我国出口企业对其出口,从而保护本国产业。这些都会对我国金融发展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
此外,随着贸易开放程度的增加,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也随之增加。杜凯、周勤(2010)、李猛和于津平(2013)等人也分别通过实证研究指出贸易壁垒对国外直接投资具有正向的因果关系。这些贸易摩擦刺激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而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利用“己厂效应”、“水平效应”和“前后向关联效应”等作用机制,将信贷资金投入到企业生产中,解决企业的投融资问题,提高储蓄的资金利用率和转化率;另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也会对金融产生负面影响,即这种输入性通货膨胀进一步也会引起信贷约束,影响金融效率。
最后,贸易保护主义还会使得全球资源配置发生扭曲,而且这些贸易壁垒阻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就会促使贸易结构发生变化并促进产业升级,这时就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剩余产业或传统产业转移到国外,而对外直接投资又会对对我国金融深化和金融水平产生进一步的影响。
首先,将金融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结合起来。由金融和国际贸易之间的相互影响机制可以看出,金融会通过比较优势、投资组合、汇率和金融生态等传导机制影响国际贸易;同时国际贸易也会在贸易规模、贸易自由度和贸易依存度以及贸易结构上影响金融的发展。所以只有金融和国际贸易的协调发展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国经济的危机会迅速波及至全球,这就需要我们在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时,也能够从金融的角度出发从中加以辅助,共同促进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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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对于惩治和威慑严重的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鉴于四类核心犯罪对人类共同利益的危害,故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打击四类核心犯罪活动的正义性,中国理应予以支持,除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打击国际犯罪的立场外,还应完善相应的国内立法,以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本国国内法院获取刑事管辖权,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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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对惩治和威慑严重的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必然涉及主权国家国内法院的刑事管辖权,归根到底与国家的主权问题密切相关,因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一直是国际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中国应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特点,完善相应的国内立法。
关键词:刑事管辖权; 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
论文正文: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
2011 年 6 月 27 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 宣布以涉嫌“反人类罪”对当时的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等三人发出国际通缉令,这是继 2009 年 3 月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 指控其犯下种族大屠杀罪) 以来,国际刑事法院第二次针对国家元首签发逮捕令。正如苏丹政府一样,利比亚政府也以该国并非《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以下简称《规约》) 的缔约国为由,对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予以拒绝。针对上述两案,不同政治立场的人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理解不一。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特定国际犯罪案件的权能和效力依据,是对性质最为严重 (the Most Serious)、严重违反人道主义准则和严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核心罪行”(Core Crimes) 具有的管辖权。其直接法律依据是 2002 年生效的 《规约》。无论是较之各个国家国内法院的刑事管辖权,还是较之国际法院或者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的刑事管辖权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是《规约》法律体系之下的独特产物,其性质也是国际刑事法院创建过程中最为敏感的问题。《规约》中许多条款都从不同角度涉及该法院管辖权,如第 5、11、12、13、14、15、25、26 条等。从总体来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既反映出国际法上有关管辖的法律原则、规则或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出新的法律规则。可以说,《规约》赋予法院的管辖权具有自动性、补充性、普遍性的特点。
( 一) 自动性。
根据国际条约法,主权国家或地区只要成为《规约》的缔约国,就意味着接受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而无需另行声明或再行签署协议。对此,《规约》第 12 条明确规定:“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第五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可见,其管辖权具有自动性。
( 二) 补充性。
《规约》非常审慎地阐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其第 1 条“法院职能”即开宗明义“本法院……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可见国际刑事法院相对于主权国家或地区国内法院所处的补充性地位,其无意替代或者排除国内法院管辖权,仅行使补充管辖权。这种补充性管辖权不仅适用于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缔约国,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可适用于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非缔约国。
按照补充性原则,国内法院享有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对犯罪进行调查和起诉的优先权,只有在国内法院不存在、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国家不愿意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并且在有关国家明示和事先同意的条件下,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这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具有针对国内法院的优越地位的情况是明显不同的。
补充管辖权最主要的作用是监督和督促缔约国履行《规约》的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但它是在补充性地位的基础上运作的, 体现了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基本价值,体现了从主权作为有效权力的威斯特伐利亚国际法治模式,到主张限制政治权力和有限政府的自由主义国际法治模式的转变。
( 三) 普遍性。
在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相互依赖的程度不断提高,彼此的利益联系日益紧密。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世界各国却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全球化问题和现实的、潜在的风险,这些问题都超越了意识形态的障碍而在全球普遍存在,深刻地影响着各国的生存与发展,威胁着全人类的福祉,从而使世界各国的命运紧密相连。一个国家的民族利益离不开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而,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主权独立、平等互利的国际社会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詹宁斯(Robert Jennings) 和瓦茨(Arthur Watts) 在其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第 9 版中指出:“国际法律秩序适用于整个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并在这个意义上具有普遍的性质。”依据习惯国际法,当某一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等重大罪行被认定为国际犯罪,罪犯为人类共同的敌人时,其国籍国不应再对罪犯进行保护,其他各国国内法院都可对罪犯行使管辖权、追诉其罪行。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国际组织,国际刑事法院也可获得管辖权。
当前,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已比以前更深刻地渗透到国际法中。国际法已从传统的双边主义 (Bilateralism)扩展到有组织的国际合作,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交通、刑事司法等方面的合作。对于国际犯罪,不少国际条约都规定了各个国家应对其行使普遍管辖权。比如国际社会对危害民航安全和海上航行以及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普遍管辖权的承认; 又如海盗罪,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在公海上,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就这一罪行也产生了不少习惯国际法上的规则,如“海盗行为不改变权利归属”原则。
从“人类共同的敌人”这一概念延伸而来的是代表自然法观点的人类良心,是人类公平和正义的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日益认识到某些人实施的不人道的行为违背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观念,违背了人类的良心,而那些实施不人道的行为的人也理应成为人类的公敌,因而不论其在什么地方,也不论其拥有什么样的地位,都应受到国际刑事法院和各主权国家国内法院的追诉。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必然涉及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刑事管辖权,归根到底与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在《规约》谈判的整个过程中,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行使问题始终是各国关注的焦点。其管辖权虽然具有自动性、补充性、普遍性,甚至对国家主权具有一定挑战性等特点,但毕竟不能完全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在以下几种情形,其管辖权的适用受到限制:
( 一) “一罪不二审”原则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限制。
缔约国国内法院基于并行管辖权已经就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一罪不二审”原则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特点,国际刑事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除非该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是为了包庇有关的人,使其免负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没有依照国际法承认的正当程序原则,以独立或公正的方式进行,而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的方式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
( 二) 缔约国加入《规约》的时间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限制。
根据《规约》第 11 条,国际刑事法院只对《规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有管辖权,而且对于在此之后加入《规约》的缔约国而言,国际刑事法院对与其有关联的案件的管辖权,只能从该缔约国加入《规约》的时间起算,除非该缔约国自愿提出声明,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在其加入《规约》之前发生的有关案件。
( 三)《规约》第16条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限制。
根据《规约》第 16 条“推迟调查或起诉”规定,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7 章通过决议,要求国际刑事法院在其后 12 个月内,不得根据本规约开始或进行调查或起诉; 安理会也可以根据同样条件延长该项请求。在此情形下,国际刑事法院自然就不会有管辖权一说。在现实中最鲜明的例子就是,在 2002 年国际刑事法院开始正式运转后,美国为避免其筹划的伊拉克战争在日后可能会被提交到国际刑事法院审理,于是在联合国以撤出维和行动相威胁,强迫安理会先是在 2002 年通过1422 号决议,赋予联合国维和人员 12 个月的豁免权,后在 2003 年通过 1487 号决议,延续 1422 号决议的效力。
( 四)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本身所具有的补充性质使其在某些情况下受限制。
根据《规约》第 13 条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一)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 即接受本法院对第五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二) 对于第十三条第 1 项或第 3 项的情况,如果下列一个或多个国家是本规约缔约国或依照第三款接受了本法院管辖权,本法院即可以行使管辖权:
1. 有关行为在其境内发生的国家; 如果犯罪发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该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 2. 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从以上规定可知,如果发生纯粹意义上的一国国民在本国境内的国际罪行,该国此前也没有自愿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声明,则国际刑事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自然受到限制。如本文开头所述,苏丹总统巴希尔被国际刑事法院指控为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犯下种族大屠杀罪,但苏丹政府却不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具有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对于惩治和威慑严重的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鉴于四类核心犯罪对人类共同利益的危害,故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打击四类核心犯罪活动的正义性,中国理应予以支持,除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打击国际犯罪的立场外,还应完善相应的国内立法,以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本国国内法院获取刑事管辖权,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 一) 在国内刑法中增设侵略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
2010 年 6 月 11 日,《规约》审查会议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闭幕并通过了一项关于修正《规约》的决议,将侵略罪的定义和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写入《规约》,修正案将侵略罪定义为:“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的犯罪。”而且,在安理会提交情势时,国际刑事法院可依法定程序对任何国家的“侵略罪”行使管辖权,无论该有关国家是否接受。
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类核心罪行“侵略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中国刑法中均无相关规定,与此相近的只有杀人罪、伤害罪。但是杀人罪、伤害罪与侵略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的含义毕竟相差很远,并不能达到替代的效果。
与《规约》一样,中国刑法也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侵略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的缺位则意味着中国国内法院难以对其行使管辖权。中国尽管尚未加入《规约》,但加入了 1949 年的日内瓦四公约,而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对此,中国仍负有保护战争受难者、惩治侵略罪的国际义务。
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相对于主权国家的国内法院处于补充地位,如果国内法院无法对此进行管辖,则可能导致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介入。为体现国家主权,更好地体现出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对待严重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方面的坚定立场,我们建议中国可借鉴瑞士、德国、俄罗斯等国的刑事立法实践,尽快将上述四类核心犯罪国内化,并设置相应的法定刑。一旦在中国出现侵略罪,或者一旦中国公民实施侵略罪,中国国内法院就可以为其刑事管辖权的获得提供法律依据。依照“国内刑法优先行使管辖权”及“一罪不二审”的原则,这可排除国际刑事法院对该类罪行的管辖权。
( 二) 完善国内的《引渡法》。
在民主刚果案中,国际刑事法院实现对被控犯有战争罪的民主刚果军阀卢邦加(Lubanga) 的管辖,就是通过《规约》缔约国民主刚果向国际刑事法院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形式实现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实现要靠向主权国家提出引渡请求后,获得对方的配合而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以下简称《引渡法》) 于2000 年 12 月 28 日颁布实施,并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引渡条约、含有引渡规范的多边国际公约共同形成了中国的引渡制度。因此,中国可根据国际引渡法发展的新趋势,根据《规约》的属人、属地、属时原则,完善国内引渡法。
近年来,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出现了不引渡便交由其本国主管当局予以起诉,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引渡本国国民,在引渡本国国民方面出现了“审罚分离”的做法,向国际刑事法庭引渡本国国民已成为一种义务。中国在《引渡法》第 8 条第 1 款中已经确立了该原则,目前可根据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趋势,修改完善国内的引渡法,如增加确定国民身份的时间标准; 引入“不引渡便起诉原则”; 采取相对禁止引渡的模式,在国内引渡法中设置一些例外情形,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引渡本国国民等等,这一方面可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有利于中国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以便更好更积极地履行国际义务。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保护的对象是政治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案件都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因此国际刑事法院与主权国家之间可能存在引渡政治犯的问题。国际刑事法院如欲对《规约》所提到的“犯有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罪行”的个人行使管辖权,引渡是其必须借助的形式。如中国《引渡法》第 8 条第(3) 项规定:“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人受庇护权利的,应当拒绝引渡。”意味着中国确立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近年来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出现了补充条款; 其适用范围也受到限制; 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等趋势。中国可顺应这一趋势,完善国内引渡法,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 规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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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之间地方政府决定房地产税率的自由程度差异很大。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房地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房地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课税对象
通常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所有的房地产。有时,不同的房地产会受到不同的对待。有的国家将房地产按其用途分为住宅用、商业用(非住宅用),如英国、芬兰、荷兰,有的还进一步分为工业用(生产用)及农用等,如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有的国家将房地产按其地理位置分为农村、郊区和城市房地产,如阿根廷、西班牙。有的国家只对土地征税,有些国家只对建筑物征税,但大多数国家既对土地也对建筑物征税,而且通常合在一起征收,如美国、加拿大、菲律宾、英国、德国等。也有少数地区和国家对土地和建筑物分开征收,分设税种,如香港的差饷税不包括土地,对土地单独征收地租税,台湾地区设立地价税和房屋税。由于各国的房地产税内涵有所不同,因此名称有所不同。
(二)税率
不同国家之间地方政府决定房地产税率的自由程度差异很大。有的国家和地区由中央政府统一决定,如韩国、新加坡、香港地区。有的国家则完全由地方自行制定,如美国、加拿大、新西兰、芬兰等。有的国家由地方制定但接受国家最高税率限制,如马来西亚、菲律宾,西班牙等。马来西亚限制为不超过年度房地产价值的35%或改良价值的5%,菲律宾限制为省、市或地方分别不超过评估价值的1%、2%,西班牙则根据相关条件分别对城市和农村限定最高税率。有的国家则将税率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如阿根廷、丹麦。
阿根廷规定税率为地籍价值的0.06%~2%之间,丹麦为土地价值的1.6%~3.4%之间,澳大利亚的大多数地区倾向于未改良土地价值的1%~1.97%之间。还有的国家由中央制订基准税率,地方决定变动乘数,如德国、奥地利。德国为地方决定300%~600%的乘数,奥地利为地方决定不超过500%的乘数。从税率形式看,大部分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统一的单一比例税率,新加坡为10%,香港地区为应纳税价值的5%。也有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塞浦路斯。还有的采用定额税率,如新西兰。有的国家针对不同类型房产分别采用不同形式的税率,如韩国对住宅性房屋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高尔夫球场、高级娱乐场所等按比例税率征收;英国对经营性房地产采用比例税率,对住宅性房地产采用分等级征收定额税的办法。
许多国家和地区根据房屋用途、房屋地理位置、住房价值、房屋种类的不同采用差别比例税率。
(三)评估依据及办法
各国对如何计量房地产的课税对象,基本上可以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
从价计征又可以区分为按资本价值和按年值价值两种。资本价值中单纯只按土地计量(包括对特定土地进行开发的计量,如道路铺设等),而不包括地面附着房产价值的,又称为土地价值,是资本价值的一种特例。资本价值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评估,市场价值的取得通常有比较销售法、折旧成本法、收入法。年值价值以房地产的租金收益作为房地产的计税依据。租金指房地产的名义租金或预期租金,而非指实际租金收益。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计量房地产都采用从价计征方式,尤其是按资本价值体系征收,如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从历史角度看,年值体系受英国税制影响,迄今为止,许多前英国殖民地仍在依照年值体系征收房地产税,如英国、香港地区、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不过,由于租金难以精确评估,包括英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也逐步采取了资本价值与年值价值相结合的方式。
除从价计征外,有少数国家对房地产采用从量计征方式(按土地或建筑物面积)。从量计征简便易行,税额确实,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级差地租的扩大,如果再按面积计征,就会有失公平。
从各国房地产税的情况看,地方政府负责评估比中央或区域初构负责诩古的要多。除香港地区、韩国、新加坡、塞浦路斯、英国外,大都由地方政府进行评估。公平而有效的房地产税不仅要求有最初的房地产评估机制,而目要定期对房地产变化情况.进行重新评估。各国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的频率有很大差异。重估间隔期主要是法律E规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延误,如德国虽规定每6年重估一次,但实际上自1994年以来就没有重估过。
从评估的办法来看,按资本价值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大都以市场价值为基准,有的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相接近,如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等国家。有的为市场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如阿根廷,房士也产的评估价值通常在市场价值的40%~60%之间。美国则由地方对不同的房地产按不同的市场价值比例确定评估价值,每年依据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而倒推确定。奥地利则远远低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按租金价值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按预期获得的市场租金收益确定评估价值,如新加坡、香港地区。在英国,住宅性房地产按市场销售价评估,对非住宅性房屋则分8类进行评估,由地方评估员评定租金价值,地方政府还要确定—定的乘数,等等。
(四)免征范围
在免征范围的规定上各国有所不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的判断,如政府所有的房地产都免于征收。其他被免征的有大学、教会、公墓.公立医院、慈善机构、公共道路、公园、图书馆、使馆等所拥有的房地产。有些国家,农业用地与主要住所也可免征。
闲置房地产在世界各国有完全不同的政策措施,存在优惠和惩罚两种政策倾向。采取优惠政策的,一般是以租金收益为计税依据的国家,因为在该种计税依据下,纳税义务人一般是房地产的使用人,并且根据房地产的实际用途进行评估。而对于土地资源不丰富。要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国家.则对闲置房地产征收惩罚性税收,如在菲律宾闲置土地需要向省或地方额外缴纳不超过评估价值5%的闲置土地税。
从比较的情况看,各国房地产税改革的趋势表现为:
1.将课税对象分为住宅用、商用、工业用和农用等。
2.税率倾向于采用比例税率,并与课税对象分类相一致,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3.评估依据更多地采用资本价值体系。
4.免征范围基本上集中于政府用地、公共事业用地和农用地,对低收入的个人住宅性房产免征或提供折扣。
根据国外征收房地产税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对我国房地产税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对土地和房产合并征收房地产税。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两个独立的税种,分别课征。在今后的改革中,是继续分开课征,还是合并征收?学术界意见不一。从理论上讲,因为土地是稀缺资源,所以对土地实行不同于房产的税率,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开发利用。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资效率,实现土地的潜在价值。但从具体实践来看,把土地改良与建筑纳入到统一的房地产税中,与仅仅对土地征税或对土地与房产实行差别征税相比,能够降低房地产税的名义税率,便于各方接受和征管。笔者主张土地和房产合并征收后,将房地产按住宅性房屋和非住宅性房屋及其他进行分类,对非住宅性房产的课税要重于住宅性房产。由于我国处于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时期,严格区分农村和城镇有很大困难。因此笔者不主张将房地产按农村、郊区和城市房地产进行分类。关于农民住房,可以通过免征额来解决。
第二,在税率的制定上,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又极其不均衡。因此,税率的制定.有两种可供参考:一是地方各自制定税率,由中央作最高最低限制;另一个是中央制定标准税率,地方可以决定一定比例的乘数,并由中央限定范围。在税率形式上,各地制定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差别比例税率较为合适。
第三,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采用房屋原值,另一是采用租金价值。而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的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有研究表明.各国房地产计税依据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出于社会和政治的考虑。因此,在决定我国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时,既要考虑时代性,又应重视我国的地域性。从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初衷和实际可操作性看,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比较合适。在这种计税依据下,对土地和房屋建筑统一征税但分别评估。
第四、对国家和政府的房地产,公益事业的房地产施行免征。
对居民自住用房地产,应给予什么样的优惠,是税率优惠,还是免征额优惠?笔者认为,给予免征额额优惠比较合适。因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要惠顾低收入者和农民。那么房地产税就应对这些低收入房地产所得者,通过给予免征额,达到基本免税的目的,对于农林用地,现行政策的免税应继续执行,关于闲置房地产,按我国目前的政策目标,则应征收惩罚性房地产税,对除住宅以外所拥有的多套房屋,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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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集资,是指企业做为筹资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金融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本的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国际化、复合型、创新型金融人才培养的国际经验与借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金融业的特性决定了其业务的开展取决于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在金融行业,“人”更是“第一资本”、“第一资源”、“第一动力”,金融业的竞争,本质上是金融人才的竞争。但目前国内的高级应用型金融人才仍相当I乏,表现为金融工作人员对传统金融产品的运作比较熟悉,缺乏创新意识,而对一些新兴领域的产品和服务较为生疏,且缺乏学习的动力。具有国际化金融教育背景和经验、具备研究与应用的综合能力、了解全球经济环境变化和金融市场前沿领域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十分缺乏。因此,国内高等财经和综合类院校须积极借鉴国内外成果经验,实施金融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改革。
1.注重通识教育。
发达国家高等院校对金融人才的培养追求知识结构的全而性与合理性,强调通识性基础知识和专业性理论基础并重,注重对学生素质、能力、创新等方面综合品质的培养,重视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结合。例如,美国印弟安那大学凯利商学院制订的金融学本科教学计划侧重于对本科生各方面知识的培养,培养学生对通识性基础知识的兴趣,使得学生了解人类历史上自然、人文、艺术等各门类科学的突出贡献,理解国际、国内、政治、社会、经济的环境对公司运作的影响。
2.注重国际化、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国外著名大学注重国际化金融人才的培养。如日本一桥大学和九州大学以培养国际化金融人才为战略目标,英国大学教育则奉行全球化的人才观念,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和罗德经济管理学院强调与国际市场实践结合的方式等。
1.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
大多数西方国家大学(尤其要英美国家在大学)的教学计划都非常重视通识教育,它们认为学生不仅应该谙熟和掌握本专业的知识,而且应该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积累深厚的文化素养。美国大学金融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一般由通识教育课程、公共核心课程、金融专业核心课程和综合选修课程所构成。这些学校注重新生通识类知识的积累,在大一至大二的课程中,金融学专业的学生需要根据兴趣跨学科选修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各领域课程,此类课程学分所占比重高达20% -30%。
以麻省理工学院此类一流大学金融专业的本科课程为例,金融专业学生需首先修完微积分、物理、化学、生物等自然科学核心课程,才继续学习公共核心课程和金融学专业课程。与广泛的选修课程相比,其金融学专业核心课程则显得少而精,其比例一般不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但是,其选修课程也并非随意设置,有大量关注金融学研究前沿、反映金融市场变化、贴近金融类岗位需求特征、培养学生研究兴趣和实践能力的选修课程可供学生选择,有利于金融专业学生拓宽专业视野、激发创新思维、适应市场节奏。
2.更注重微观领域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与国内本科金融学教育不同,国外大学金融学专业的课程设置都是以微观金融为主,如金融市场、公司金融、投资学、金融工程、金融衍生工具等,而诸如货币银行、国际金融等宏观金融课程并不占主流,而且学生从大三才开始进行系统的专业领域学习。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为例,为了加强金融学本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其专门开设了金融管理案例课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一改系统的专业课程设置,开设了诸如金融市场实践、东亚商务等金融实验课程;宾西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为了培养投资领域的实务类人才,专门开设了风险资本、证券投资基金、资本运作等课程;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开设的特色专业课程包括日本金融系统、证券市场交易、固定收入模型与方法、投资心理学、风险评估与管理等;耶鲁大学则设有竞争策略、计划评估、税收和商业策略、私募证券投资、金融状态分析等课程。
3.重视经济金融方法论的研究。
国外高校认为金融学更偏重于应用学科,因此更注重经济金融方法论方面的课程,也比较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理论解决现实问题。例如,密歇根大学设置了金融实证方法课程,用实证模型发现和解决金融领域的实际问题。在目前流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趋势下,对于经济金融方法论的掌握和研究尤为重要,我们不能就模型论模型,神话和放大模型的作用,而应该更多了解经济金融现象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从根本上理解现实情况对模型修正的意义和作用,以使模型达到对经济金融现象更好的解释效果。
综上所述,国外高等院校致力于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创新型的金融人才,其模式和方法值得国内高等院校学习和借鉴。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对国际化、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求,我国高等院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
1.树立全新的金融人才培养理念。
在经济全球化主导的社会中,高端金融人才必定是“国际化、复合型和创新型”金融人才,即在高层次的基础上具有广阔而开放的全球视野、积极学习和快速的适应能力、充分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与时俱进的精神和开拓创新能力、充分调动资源和把握机会的能力、较强的国际沟通与交流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的金融专业人才。
2.优化完善金融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
从强调微观金融、国际化、复合型、创新型等出发,更新教学内容;提高双语教学水平,适应金融发展国际化的需要;加强国外优秀教材的使用。按照整体优化、全而发展、理论联系实际、共性培养与个性培养相结合的原则,设计金融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注重金融学与数学、外语、信息技术、法学的结合。课程设置和内容选择强调三个重点:专业方向课设置应充分体现该专业方向人才需求的国际化特色;强化学生的专业分析、专业实践和动手能力,体现应用型特色;体现创新能力的培养特色。
3.改革完善金融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
为适应金融专业人才的现实需求趋向,满足金融业对人才规格和质量的需求,必须在理论课程体系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拓展金融人才培养的实践教育体系,通过逐步整合校内外教育资源,建立较为全而的金融人才实践训练模式和体系。在操作层而上,实践教学体系可以通过实训课程、科研活动、国际交换、调研实习等方式来构建和完善。
4.建设适应现代金融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
通过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到我系兼职任教,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突出科研能力的中青年学者;积极鼓励青年教师攻读博士,积极鼓励中青年学者出国交流;积极聘请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管、业务骨干担任兼职教师,建设一支满足专业特色建设需要的高质量兼职教师队伍,优化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形成一支了解社会需求、教学经验丰富、热爱教学工作的高水平专兼结合的金融人才培养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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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就是通过教育迫使目标观众或听众赏识你的产品,服务或公司给他们提供的优势、利益、收效或保护的能力。营销是21世纪的终极杠杆!在21世纪,伟大的成功只会降临那些令人敬畏的市场商人,而杰亚伯拉罕就是真正理解这一点的为数不多的几位财智之士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日用小商品进出口公司国际营销策略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近年来,中国的日用小商品进出口行业异军突起,但发展的同时也遇到源于自身的一些劣势以及来自外部的多方面的威胁。面对这样的情况,今后中国日用小商品在出口营销中应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再造价值链、建立战略联盟以及采用数据挖掘技术,以确保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之地。
关键词:国际营销日用小商品专业外贸公司对策研究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与贸易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显现出来,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迅猛。近年来中国的日用小商品的进出口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发展迅速,这其中专业的外贸公司担当到了十分重要的角色。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加强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顺利开展出口营销,实现日用小商品出口业绩的稳定增长,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紧迫问题。
1.1 世界经济平稳发展,国际贸易增势较强
21世纪的前4年间世界经济的发展,应该说是由低向高,比较平稳。虽然曾经有过一些小风浪,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还是比较好的。同时,世界贸易将维持扩张,增长势头仍属较强。2003年世界贸易出现恢复性增长,2004年则强劲回升。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的最新预测,尽管国际原油价格飚升,2004年世界贸易量增长率达到8.5%,远超过2003年4.5%的增幅。在世界经济增长步伐加快的带动下,国际市场需求转旺,对原料和燃料等初级产品的市场需求大幅增加,国际市场多数商品价格明显上扬。
1.2 经济全球化下中国外贸形势喜忧参半
中国经济发展在世界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世界贸易的层面来看,中国是近年世界贸易增长中最突出的“亮点”,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提升得最快。但在外部一些因素的影响下,未来中国外贸的发展步伐可能会减缓。世界一些主要国家的汇率变动以及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使得我国对外贸易的贸易条件变化趋势表现的很不确定;同时,在世界经济复苏和需求扩张的拉动下,国际市场总体上呈现商品价格普遍上升或维持高位波动的态势,对我国的外贸发展带来了挑战;国内市场能源价格的上涨,使出口商品的生产成本增加,从而影响出口竞争力;形形色色新贸易壁垒的门槛正在日益提高,这成为今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障碍。
1.3 日用小商品的国际市场分析
日用小商品市场属于较为稳定的消费品市场。这些商品多属生活必需品,受世界经济景气影响较小,经过努力,保持一定的市场份额是完全可能的。但是,目前中国的日用小商品出口也面临着一些不可回避的挑战;一方面,随着亚洲一些新兴工业国家不断崛起,他们也积极利用本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其出口产品与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同构性,使我国中小企业在劳动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顿失,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日显萎缩。特别是在美国、日本和欧盟的市场上,受韩国、东盟、印度等国中小企业出口产品的不断挤占,以及巴西等美洲国家产品的激烈竞争,致使许多产品在美国与日本等地市场的占有份额已开始下滑。
中国专业外贸公司面临的经营环境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外贸经营权放开。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外贸法》放宽了贸易限制,扩大了对外贸易经营者范围,外贸经营权实现了由审批制向登记制的根本转变。也就是说,只要条件具备,供货商完全可以绕过专业外贸公司这个“二传手”,直接与国外客户从事外贸业务。
(2)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降低了一般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率。在现行出口结构下,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左右,退税率的降低极大地影响了专业外贸公司出口退税这一利润来源。
(3)允许跨国公司建立独资采购中心。2004年2月12日商务部正式公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设立投资性公司从事采购业务及进入物流领域。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跨国公司可能就会选择自建投资性公司,自主从事出口业务。这样,专业外贸公司就不得不面对主要客户源流失的不利局面。
(4)电子商务的发展拉近了客户与供货商的距离。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B2B)在国际贸易中已经日渐重要。通过互联网,国外客户和国内供货商可以方便地查找到对方信息。如此专业外贸公司的信息优势也就难以维持了。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专业外贸公司的利润空间,乃至生存空间都在不断压缩。根据自身优势和形势变化转变经营模式已成为专业外贸公司的当务之急。
SWOT,是优势(Strength)、弱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威胁(Threats)的英文缩写。优势和弱势,机会和威胁都不是绝对的,孤立的,SWOT分析就在于提出一种分析相互交织的复杂因素的系统方法,其目的在于分析行业自身的具体优势和弱势以及识别环境变化进行处理。
3.1 具有的优势
成本优势:日用小商品,属劳动密集型产品,该类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品质较稳定,产品的综合成本得以降低;客户关系: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中国的专业外贸公司拥有了大量的国际贸易渠道,并且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是一种无法估量的财富。良好的客户关系不仅带来了稳定的订单,而且现有的客户愿意引荐更多的其他客户,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3.2 存在的劣势
不能控制货源,受供应商影响较大:目前,专业的外贸公司还没有实体性的生产工厂,出口产品均来自对其他企业的采购,受供应商的影响加大。一些供应商的交货意识、包装意识相对落后,会导致客户信任度的下降;部分产品采购价格不够到位,致使利润降低:目前由于多种原因影响,外贸公司在部分商品的采购上,价格还不够到位,导致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下降,使公司的利润降低。
3.3 可以利用的机遇
(1)贸易机会扩大。我国目前的进出口规模已经跻身世界十大贸易国家。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我国所有外贸企业面临的贸易机会不断增加,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日用小商品的国际市场发展形势良好,整个出口领域空间巨大。
(2)电子商务和网络的发展又提供了新的空间。目前,电子商务正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这种新兴贸易方式的发展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更为便捷自由的手段和工具,使国际贸易的许多方面都发生了令人瞩目的积极变化。
3.4 面临的危机
(1)专业外贸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如前所述,目前中国政府的一些政策导致专业外贸公司当前经营业务环境发生变化,利润空间与生存空间都在不断压缩。
(2)国内原材料价格的上扬。2005年1到9月,国际原油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24.9%。原油价格的上涨,直接增加了公司出口产品各种生产资料的生产成本。
(3)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压力。人民币升值意味着公司产品的出口价格竞争力下降,因此,对严重依赖国际市场的出口型行业来说,其业绩的增长将面临一定的汇率损失,短期的冲击将不可避免。
4.1 积极开展电子商务,促使营销数字化
目前,中国出口商面临的最主要的障碍是信息、沟通和营销能力屏障。而网络营销几乎就是为中国出口商克服信息、沟通、和营销屏障特别准备的。受互联网和搜索引擎迅速发展的影响,日用小商品外贸公司应该加大国际互联网这一得天独厚地国际市场开发媒体上的人力和财力的投入,获取全球进口商的注意力。通过建立企业网站,建立数字化的宣传窗口;利用搜索引擎的广告统计功能测试不同区域市场的商品关注度;利用商贸网站上各种产品的点击次数发现最新热门产品;利用搜索引擎的各种搜索功能监测竞争对手的营销活动等等。在宣传、广告、情报、沟通等方面,数字化都能带来巨大的利益。
4.2 积极再造价值链,拓展外贸空间
目前大多数外贸公司主要销售生产厂家品牌的产品或客户定牌的产品,在客户的心目中只是个“二传手”,替他人做“嫁衣”,因此随时都有被替代的危险。中国日用小商品外贸公司必须延展价值链,向前更贴近市场,如加强市场调研,建立海外营销网络,更快更有效地收集客户需求信息;参与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为产品打造品牌,在客户中树立品牌形象,将优质产品和高效服务注入到品牌中去,让品牌进入客户心中,从而实现公司的自主营销。
4.3 战略联盟策略
国际市场商机无限同时也危机四伏,任何企业在勇于进取的同时都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垄断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相比,中国目前的日用小商品外贸公司的实力还过于单薄,单凭自身既有资源开拓国际市场往往力不从心。这时通过与邻近的相关企业结成各种跨国经营联盟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难题,联盟中的各成员专注于整个产业竞争链中自身最有比较优势的环节,这样不仅可以持续优化配置各成员既有资源,而且有更多机会使联盟核心竞争优势最大化。综合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出口策略联盟的主要做法包括:建立上下游联合售后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发货仓库;海外零售分销策略联盟等方式。
4.4 在出口营销中采用数据挖掘技术
在市场营销中采用数据挖掘是营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迫切要求,是现代营销在高科技信息时代的必然产物。它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营销效率、降低营销成本。一种产品或服务在制定营销计划之前,营销者必须研究消费者市场和消费者行为。通过收集顾客消费数据,采取数据挖掘技术,可以简明地得到这些信息。根据这些信息,营销者就能够制定出有效的营销计划,为有效地赢得顾客、创造利润提供了保证。同时,数据挖掘还能对顾客需求进行有效的预期。通过对大量地顾客消费数据进行分析,可知顾客的消费倾向和消费群体分布,从而分析顾客带来的利润分布状况和细分市场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效、低成本的营销计划,最终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
1 梁英俊.外贸公司出口营销管理变革的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5(2)
2 顾斌.外贸企业:难以回避的抉择[J].国际市场,2005(1)
3 孙晓琴.试论我国私营外贸企业的现状与发展[J].国际经贸探索,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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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广义上是指人民警察,分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狭义“公安”,包括治安、户籍、刑侦、交通等)、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及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三大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英国、丹麦两国警察教育培训情况及经验借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5 年 6 月,笔者随团赴英国警察学院和丹麦国家警察学院进行了一次短期考察。通过两国同行的介绍、相互之间的交流以及实地观摩,对两国警察教育培训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此,笔者仅就考察所见、所闻,结合当下我国正在推行的警察职业化教育改革,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英国警察学院建设及教育培训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创立现代警察制度的国度之一,现有 15 万名警察,隶属于内政部。共建有两所警察学院,即英国警察学院和英格兰警察学院,其主要功能是从事警察职业培训,不搞学历教育。
英国警察学院是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警察服务的专业机构。本机构建立于 1912 年,成立后接管了前英国国家警政改进署(NPIA)曾负责的警务培训和发展职责。学院目前的性质是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为前汉普郡警察局长亚历克斯·马歇尔,学院董事会由 15 名成员组成 :其中包括英国内政大臣直接任命的三名代表、三名警察局长和高级警官代表 ;英国警察局长协会、警察工会,英格兰和威尔士警督协会、警察协会提名的代表 ;学院独立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等。作为英国警务领域主要从事专业研究与培训机构,警察学院的首要目标是加强英国警察的职业精神,培养合格人才,收集整理优秀警务实例并在全国警察机构予以推广 ;其主旨是保证所有警务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警务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具体职责包括:(1)确立警务活动的标准;(2)为各地方警务培训教官提供资格认证 ;(3)收集、研究和推广优秀警务案例 ;(4)收集、研究和推广警察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价值观 ;(5)开展中、高级警察职业培训。
(二)丹麦警察学院建设及教育培训
丹麦警察始建于 1911 年,现有约 1.5 万名警察,隶属于司法部。丹麦国家警察学院是全国唯一一所警察教育训练机构,于1914 年 10 月设立,由于当时培训规模较小,故而主要以租凭场地为主。1989 年,司法部取得了Brondbyoster 小学及邻近的土地,在对该校旧址进行全面翻修改造后,于 1996 年作为警察学院用地,此后经过不断扩大,2003 年基本完成建设工作。
学院现有 150 名教职员工,可以同时容纳 1200 人受训。由院长负责警察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下设基础培训、在职进修、IT 培训、行政管理四个职能部门和国际处、首席顾问处两个独立的处。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警察职业标准、开展对见习警官的基础培训和正式警官的提高培训,其中,开展对见习警官的基础培训是其主要任务。丹麦每年招收 400 名见习警官,凡是年满 21 周岁且符合警察招录条件的丹麦公民,均可报考警察,申请人通过招募考试录取后,即被任命为见习警官。所有见习警官又必须在一年的见习期内分四期(每季度一期,每期100 人)接受丹麦国家警察学院提供的基础培训。学制为三年,毕业后获得本科毕业文凭并授予学士学位,是一种典型的学历教育。
英、丹两国,虽然警察队伍数量悬殊,管理体制也不尽相同。但是,由于地缘相近的原因,两国在警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尤其是对警察素质养成教育方面的思路与做法十分接近。
(一)警察职业素质的“五星”(*)结构
两国警察教育界同行一致认为,警察职业素质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是所有警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即“五星”的中间部分。
包括对时政的正确认识、文化素养、警察职业伦理、职业心理、警务理论、体能和实战技能等。
这一部分的素质主要通过基础阶段的教育训练来完成。每位警察要获得执业资格,必须首先经过这一环节的系统教育与培训,能够满足基本的治安巡逻、社区管理、现场急救、追捕逃犯、文书制作等勤务要求,并为下一步向不同的专业方向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不同警种与不同层级的警察应当具备的不同素质,即指“五星”的各个尖角部分,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素质与能力。
当每位警察具备了所有警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后,即可以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和兴趣,选择不同的发展方向,如专攻侦查破案、网络安全、技术鉴定等。每一尖角又呈一座宝塔形,分别代表着一个警种、一个层级、一种专业,塔底宽、塔尖窄,体现出各类人才的梯状结构。并以此为基础,两国均制定有符合本国特色的警察执业的基本素质要求及各层级、各警种的素质能力标准,这种分类标准也成为两国警察教育培训课程设置及警察素质等级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突显实战的教育理念
突显实战又是两国警察教育培训与队伍建设的共同特色。这种特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求每位警员必须时刻保持强壮的体魄,以确保“追得上、打得赢”.丹麦在警察招录的体能测试中,坚持女性与男性一个标准、中年与青年一个标准 ;并且规定,凡是 55 周岁以下的丹麦警察,每两年须接受一次体能测试,不合格者必须离开警队,这就迫使每位在职警察每天须自觉地进行必要的体能训练。这一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是,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的交锋中,对手不会因警察是女性或年长者而特别宽容。二是校局合作的培训模式。丹麦的见习警察教育采用的是“三上两下”的校局合作模式。新生入学后,首先在校内完成 33 周的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的培训,主要开设警察学、丹麦语交流、体育、驾驶员培训、刑法、急救等课程,核心课程为警察学,然后下派至警区进行 22 周的实践性培训,主要通过巡逻熟悉警区结构以及了解治安勤务的基本流程,实习结束后再经过返校--实习、返校的过程。通过这种往返交叉的学校教学与岗位实践,使理论及时转化为实践,实践及时上升为理论,不断加深对警务知识与技能的理解与把握。每一阶段学习或实习时,分别由学校和实习单位进行严格的考核,不合格者即时淘汰。三是实战化的课堂教学。
两国同行认为,警务活动是一种程序性很强的活动,许多职务行为,如巡逻、盘查、取证、抓捕、枪支使用等都可以制定一种规范化的操作流程--职务活动标准。警察在职务活动中只要按此程序执行,其结果即受到法律的保护。警察学院不仅负责这种职务活动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推广,而且,在校内教学训练中,也是以这种职务活动的标准作为范本,并以小班化授课形式,串插案例边讲、边练、边讨论,使课堂教学内容完全与实战同步 ;实战训练课则采用一对一的指导模式,确保每位学员、每个环节、每一动作规范到位。
(三)警察学院与警务实战的高度融合
从表面上看,两国的警察学院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研究机构,但实际上却与警务实战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学院工作成为警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表现在 :一是由于两国警察职业素质和警务活动标准由学院负责制定,这种规范标准一经获得通过,即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为了保证这种行业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学院必须牢牢掌握警务实战的动态,并始终处于引领实战的前沿。二是具有收集、整理并向全国推广警务优秀案例的职责。全国各地警务活动中形成的经典案例须定期汇集于警察学院,由学院专家进行精心筛选、整理,形成案例库并向全国推广,使得学院成为全国基层在职警察学习警务知识、提高警务技能的重要阵地。三是在教官队伍建设方面,警察学院的所有教官都是来自各地警察机关年富力强的实战高手,学院教官与实战岗位形成定期的良性互动,同时这种来自于实战的一流高手也成为高质量后备警务实战化人才培养的有力保证。
他山之石可以为我所用。英、丹两国的国情虽然与我国大不相同,但是,由于两国在警察队伍建设和职业化教育方面起步较早,许多理念与做法已经过实践的检验,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笔者以为,就当下我国的警察职业化教育改革而言,英、丹两国的做法至少给我们四点启示 :
(一)结合职业特征,制定民警职业素质标准和警务活动标准
警察教育是为警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服务的。因此,警察院校的培养目标应以警察职业素质为导向,警务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警务活动标准为依据。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参照英、丹两国的做法,由公安部(或委托公安大学等院校)牵头,集全国警察院校和全国公安机关的集体智慧,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三个标准体系 : 一是所有警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标准 ;二是各警种、各层级警察的特殊素质标准 ;三是按警种分类,制订诸如巡逻、盘查、搜索、抓捕、取证等重要警务活动标准。这种明确的职业素质标准和警务活动标准,不仅有利于人才的培养,而且对规范警察职业行为,开展警察业务素质考核也是大有裨益的。
(二)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实行分段、分类教育训练
警务活动是一项极为庞杂的活动,警务人才的培养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分阶段培养无疑是一个可行办法。因此,警察高等院校的学历教育可以采用“先打基础,再分专业”的做法,即 :第一阶段,围绕所有警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开展教学训练,以解决“五星”结构的中间部分,使其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公安基层工作 ;第二阶段,再进行专业性和拓展性教育训练,以解决“五星”结构的尖角部分,为今后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打下基础。在职民警培训则主要以分类培训为主。由于警察职业存在警种类别及序列高低之分,不同警种、不同层级民警的职责存在较大差别,其素质要求也明显不同。因此,对于在职民警的培训,除了各级培训基地应根据培养对象的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外,公安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业务主管部门,也必须承担起警种条线民警的培训任务,与培训基地一起,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课程、参与培训管理与考核等,做到队伍建设与业务建设相互促进。
(三)推进校局合作,加快院校教育的实战化进程
开展校局合作,强化实习环节,是警察教育的有效方法之一。
从现实状况看,许多院校在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合作基地的选择不适合、实习安排不合理、缺少高质量的指导教官等。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发挥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政治部的功能,制定实习基地及指导教官的选拔标准并给予适度的经费支持,明确校局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过程管理与实绩考核,对优秀的实习基地、实习指导教官及时给予奖励,不合格者及时淘汰。二是制定详细的实习大纲,明确不同阶段、不同岗位的实习目的、内容、要求和考核标准等,以确保实习质量。同时赋予实习基地对实习学生相应的管理与考核权,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负责管理,实习成绩亦由实习单位负责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毕业证书,真正形成院校与实战部门的共育人才机制。此外,各警察高等院校还应发挥自身的人才和智力优势,成立专职的现代警务研究机构,引导教师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针对当前公安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指导警务实战 ;及时收集经典案例,进行整理、分析、点评并向基层推广,以牢固确立自己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四)内外结合,构建实战化师资队伍
实战化师资队伍建设应坚持以院校为主,实战部门为辅的原则。首先,警察高等院校可以对教师实行分类管理,即是将校内教师划分为基础理论课程和公安业务课程两个类别,并根据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前者主要以理论教学与研究为主,定期利用教学间隙开展警务实战调研活动,了解警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而后者则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在邻近公安机关选择固定的实习单位和联系点,采用有课上课,无课参与实战的模式,做到在校能教、上岗能干,真正成为“双师型”人才。在教师职称和职务晋升方面,亦应针对不同类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以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其次,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教育训练主管部门牵头,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选拔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水平的领导及业务骨干组成教官人才库,给予必要的政治、经济待遇,实行专向培养,为警察院校和各级培训基地服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本地公安机关退居二线的局级、处级以及科所队领导骨干中选拔一部分优秀人才,到学校担任实战教官。由于这部分同志不仅实战经验丰富,而且工作压力、家庭生活压力也相对减轻,在即将退休前的二三年内,完全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教学活动之中,是一笔不可忽视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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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简称国际刑警组织(ICPO)。成立于1923年,最初名为国际刑警委员会,总部设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由于国际刑警组织需保持政治中立,它并不会介入任何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罪行,也不会介入非跨国罪案。它的目标是以民众安全为先,主要调查恐怖活动、有组织罪案、毒品、走私军火、偷运人蛇、清洗黑钱、儿童色情、高科技罪案及贪污等罪案。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际刑警组织环球创新中心建立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0 年 6 月,国际刑警组织执行委员会对拟建国际刑警组织环球创新中心( IGCI,InTERPOL Glob-al Complex for Innovation) 计划表示一致认可,并将其提交第 79 届全体大会审议。11 月,在卡塔尔召开的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上,该决议得以正式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是国际刑警组织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派出的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一次。全体大会讨论决定该组织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包括战略规划、行动计划、犯罪对策、成员国之间的合作、领导成员的选举以及财政预算等重大事项。关于环球创新中心组建正是第 79 届大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2015 年 4 月 13 日,来自全球各地的高级别警方代表团以及国际刑警组织的战略合作伙伴齐聚新加坡,出席国际刑警组织环球创新中心的正式官方运营的开幕仪式,共同见证这一增强全球警方运用尖端技术和知识应对 21 世纪犯罪专门机构成立的盛况。“全球创新中心的成立标志着全球警务进入电子时代的转型”,出席开幕式的新加坡副兼国防部长张志贤( Teo Chee Hean) 先生对于创新中心给予高度评价。他还强调,面对日益增长的错综复杂的安全威胁,区域警方和执法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通过创新中心得到国际刑警组织的资源支持,并且培训警务人员应对新的威胁与挑战,而且,有利于加强区域团结,维护地区安全。
国际刑警组织主席巴雷斯特兹( Ballestrazzi) 女士评价说: 创新中心的成立,不但标志着成员国和合作伙伴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刑警组织和执法机构面对现代新型犯罪的能力,也标志着我们共同建立一个更安全的世界的决心。国际刑警组织秘书长约根·斯托克先生( Jürgen Stock) 表示,创新中心的成立兑现了本组织主动适应犯罪威胁形势变化的承诺。通过不断创新与培训,创新中心的工作将为全球警方提供行动支援和科技支持,从而在应对高科技犯罪领域的能力建设上大有作为。
环球创新中心的成立,补充完善了位于法国里昂的国际刑警组织总部的工作,中心的建立运行将成为名符其实的国际刑警组织警务技术创新中心。其核心目标是整合该组织力量,加强国际刑警组织日常警务服务能力,提高跨时空 I - 24/7 警务信息通讯系统的机动性与灵活性,并将在众多领域与各类公共部门及私营机构开展预防与打击犯罪方面的务实合作。此外,环球创新中心内将新设立一个指挥与协调中心,这将是国际刑警组织的第三个指挥与协调中心,前两个分设于欧洲刑警组织( EU-ROPOL) 总部及美洲布宜诺斯艾利斯地区局 ( Re-gional Bureau) 内。
长期以来,国际刑警组织曾因过分强调与欧洲国家的合作,忽略与其他地区和国家发展合作关系,信息安全维护欠缺等问题也为各方所诟病。组建国际刑警组织这一概念源于欧洲,1914 年在摩纳哥举行第一届国际刑警会议,来自 24 个国家的警察及司法代表参加会议并商讨在引渡犯罪人、刑事鉴定技术以及共享犯罪证据、建立犯罪档案等领域的国际合作。1923 年国际刑警委员会(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Commission) 成立,1956 年更名为现在的国际刑警组织(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国际刑警组织成立之初,其主要职能在于协调欧洲范围内的国际警务合作。随着 21 世纪犯罪类型的增多、犯罪国际化、智能化趋势的提升,在犯罪复杂性及影响范围上发生了深刻变化,跨国犯罪已非一国之力所能防御。在预防与打击刑事犯罪领域,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形成合作共识,认为需要联合全球警方力量,开展国际合作来加以应对。截止目前,国际刑警组织已经拥有 190 个成员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警察合作组织,是各国执法机关沟通交流警务情报信息、分享先进警务技术、为一线警务单位提供即时警务支持、提供先进培训课程的平台。该组织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全球警方通讯中心、情报中心、合作中心。
国际刑警组织在协调国际警务合作、预防与控制国际性犯罪方面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正是基于各方对新时期犯罪发展形势的认识,在各成员国的支持下,国际刑警组织依据国际性犯罪及非传统安全领域所表现出来的新特点、新趋势以及新问题,尤其是面对愈演愈烈的高科技犯罪必须做出回应,进行相应的战略调整。例如,建立独立的档案管理委员会( CCF,Commission for the Control of INTERPOL's Files) ,开 设 驻联 合国和 欧 盟 特 别 代 表 办 公 室( Representative Office ) ,积极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组建应急反应小组( IRT,Incident ResponseTeams) 及重大活动支援小组 ( MEST,Major EventsSupport) ,切实开展警务行动支持等,有效地提升了该组织的国际形象。而组建环球创新中心正是国际刑警组织扩展警务服务区域、提高全球警务反应能力的重要举措之一。
( 一) 凸显亚太战略地位,发挥应有作用
在预防与打击国际性犯罪方面,亚太地区( 广义上包括整个亚洲和环太平洋地区) 的战略意义已日渐凸显。亚太地区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都呈现复杂性、多样性,其宗教、民族矛盾错综复杂,边界争端不断。一方面滋生抢劫、暗杀、恐怖活动、电信诈骗等类型的犯罪; 另一方面,亚洲地区的一些国家由于政局不稳、制度欠缺、缺乏对犯罪的有效应对,跨国犯罪集团往往乘虚而入,蔓延发展,以期减少犯罪成本。
例如,阿富汗、伊朗、巴基斯坦---土耳其、中亚的塔吉克斯坦---近东、阿拉伯半岛---阿尔及利亚、苏丹等国所形成的伊斯兰教“新月形”地区以及包括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国在内的南亚次大陆地区是当今世界犯罪的高发区域。[1]
目前绝大部分国际关注的热点都集中在亚洲地区,如基地组织在中亚地区的存在,以及缅甸、老挝、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国的毒品生产和贸易等。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 UNODC) 发布的《2010 年世界毒品报告》显示,全球海洛因市场主要集中在阿富汗( 占 90%的供应量) 、俄罗斯、伊朗和西欧,共计消费海洛因世界产量的一半。世界上大部分的阿片剂产于阿富汗,但截获量不足 2%.报告还指出,大麻仍然是世界各国首选的毒品,其生产和消耗依然是最广泛的,而根据 2009 年收集的证据,阿富汗现在是世界上大麻树脂( 以及鸦片) 的主要生产国。[2]此外毒品犯罪问题,即从毒品生产、运输、中转及消费等一系列过程中,亦衍生了腐败、暴力犯罪、走私等有组织犯罪问题,影响了亚太地区及其毗连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国际刑警组织在亚洲地区组建环球创新中心,有利于对该地区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与共享,并且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该地区的国际性犯罪问题。国际刑警组织前任秘书长罗纳德·K·诺布尔先生表示,在新加坡建立环球创新中心的决定是鉴于亚太地区成为新经济活动中心的发展态势以及由此预期的犯罪活动的增长而做出的,这一决定将有助于国际刑警组织在亚太地区发挥应有作用。
( 二) 与时俱进,聚焦警务技术协同创新
信息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犯罪也日益呈现智能化、复杂化的趋势,犯罪手段更趋隐蔽,其影响的深度及广度也在无限扩展,给执法部门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这些新问题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各国执法部门不断创新警务理念,创新执法技术与执法方式。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借助高科技手段从事传统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也催生了许多新型犯罪。而各国在应对高科技犯罪方面,所拥有的执法理念、执法资源存在差距,相关法制建设的水平亦参差不齐,因而难以有效应对此类逐渐超越传统边界概念的犯罪。
国际刑警组织作为全球最大的警察交流合作平台,也需要不断更新先进的警务执法技术和警务服务工具,增强对犯罪的预防与打击能力,从而满足各成员国应对 21 世纪日渐复杂的犯罪形势的需要。以网络犯罪为例,根据英国政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部门( Office of Cyber Security and InformationAssurance) 的报告,网络犯罪每年为英国经济带来270 亿英镑的损失,其中企业和公司的损失最大。
英国 2010 年发布的国家安全战略中,网络安全已与恐怖主义、战争、自然灾害并列成为英国的“头等安全威胁”.[3]而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此类犯罪的危害将不可避免地波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各国因网络病毒、黑客入侵窃取他人信息、盗用他人身份、网络欺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触目惊心。环球创新中心聚焦革新法证技术及数据安全存取技术,加强先进警务执法模式及技术的研究及应用培训,适应在大数据时代技术型、创新型警务发展的需要。
( 一) 确保数据安全,打击网络犯罪
随着创新中心的正式运行,该中心将不遗余力地与各国警察、研究中心、院校及公私部门密切合作,应对互联网安全问题。2013 年 3 月,环球创新中心获得卡巴斯基 CEO 尤金·卡巴斯基的认可,并就网络安全合作方面达成共识。卡巴斯基实验室将全力支持环球创新中心的建设,包括提供先进的设备和优秀的网络安全专家; 提高信息处理效率; 为确保数据安全筑起防护屏障。同时,创新中心的计算机取证实验室可持续跟踪数字犯罪调查,该实验室主要用于研发新的侦测技术和方法,以帮助调查人员更好地协调和执行调查工作,有力地打击网络犯罪。
( 二) 强化能力建设,培养一流警察
警察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主体。国际刑警组织历来十分重视提高各国警方的业务能力和训练方法,不断开展培训方法体系研究,并将调研结果应用到警务行动中。环球创新中心为各成员国的中心局提供小班授课、实地训练和网上培训等多种多样的培训项目。通过专业的训练,帮助成员国培养、发展出业务精通、技高一筹的高素质警察队伍。
( 三) 协调各方行动,提供高效服务
环球创新中心同时也是一个指挥和协调中心,与国际刑警组织在里昂、布宜诺斯艾利斯的分支机构一起,为成员国在全球范围内提供高效的、全天候的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在亚太地区建立这样的一个创新中心,将有效辨别和应对地区性的新兴犯罪威胁,如亚洲地区有组织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并支援各种调查活动,确保其顺利开展,如: 重大灾害遇难者身份识别工作。
( 四) 环球创新中心的核心竞争力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然而,科技就像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被一些犯罪分子充分利用,成为其谋取犯罪利益的工具。为打击猖獗的网络犯罪和棘手的跨国犯罪,国际刑警组织必须先人一步,依靠出色的创新能力走在犯罪分子前面,实现理念的超前、设备的更新、人员能力的提升,才能有效打击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多种犯罪,维护世界安宁。环球创新中心正是本着这样的愿景建立起来,它的核心竞争力主要有两点:
其一,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精英队伍。国际刑警组织和世界上许多知名的科技公司合作,除了卡巴斯基实验室外,还有如“趋势科技”( Trend MicroLtd. ) 这样的实力雄厚的软件公司、全球领先的高科技跨国集团公司,比如赛峰( Safran Morpho) 集团等公司合作,它们不但提供最新的数据、追踪探测设备,还提供优秀的专家队伍专门负责数据的分析和调研工作,实现了人力和物力的完美结合。因此,可以说环球创新中心的建立,具有高水平的硬件设施和人力资源的支持。
其二,出色的创新能力。“创新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同样,对于一个组织,尤其是像国际刑警组织这样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组织而言,注重组织的创新能力也是它的命脉所在。该组织之所以发展至今兴盛不衰,其技术创新和领先是重要原因之一。在新加坡建立的环球创新中心将极大地改变传统的警务执法模式,更加重视对新领域、新技术的研发,升级全球警务设备,提高警务人员的行动能力,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
国际刑警组织建立环球创新中心的决议得到了各方的肯定与支持,国际刑警组织前任秘书长诺布尔先生评价此项决议对于国际执法界和国际刑警组织而言,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承建方新加坡律1合服务中心是国际刑警组织增强全球警务能力的一个重要里程碑。[4]
总体而言,该项战略决策有助于各成员国更为有效地应对 21 世纪犯罪问题所带来的挑战,是一项各方合作共赢的项目。
首先,进一步扩展了国际刑警组织警务服务领域,共同应对各类犯罪问题。国际刑警组织的宗旨是团结各国警察,维护世界安全。面对日趋复杂的犯罪形势,如何克服全球时区差异,为成员国警方提供 24 小时全天候的支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新加坡成立的环球创新中心,将和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法国里昂的国际刑警组织中心一起,接力形成全球 24 小时的工作状态,可以有效打破时间限制,随时为成员国提供服务。国际刑警组织的官员表示: “总是有人认为在新加坡建立的环球创新中心是试图削弱国际刑警组织影响力的举动。但恰恰相反,这正是在强化国际刑警组织在全球的作用,巩固其地位。”[5]
其次,环球创新中心对于亚太地区具有现实意义。该中心将成为国际刑警组织设于亚太地区的一个区域性警务服务区,有效扩大国际刑警组织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有效团结亚太执法力量,便于国际刑警组织及时应对亚太地区的重大毒品犯罪、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发生。为适应全球犯罪形势的变化,更好地为成员国提供服务,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应该是一种分散性的走向,在所有地区建立分中心。此次在亚太地区建立的新加坡环球创新中心,开创了国际刑警组织历史的新篇章,顺应国际刑警组织未来的发展趋势。
再者,通过协同创新增强应对高科技犯罪能力。通过警务技术的前沿研究,警务服务模式、方式的创新发展,各国先进执法理念的交流融合,增强国际刑警组织日常警务服务能力,提高警务支持的机动性和时效性,有助于全球执法机关提高应对 21 世纪犯罪挑战的能力,特别是网络犯罪所带来的新挑战。正如前任秘书长诺布尔所言: “新加坡的环球创新中心达到了国际先进先平,表明了我们打击虚拟犯罪( 网络犯罪) 的决心。”[6]
总之,环球创新中心超越传统的应激反应式警务执法模式,该中心将积极提供在最新领域内的前瞻性研究和培训技术,并付诸于最新开发的培训项目之中,目的是不仅为全球警方带来更加实用的技术工具,而且切实提高警务人员执法能力,从而应对更加狡诈、更加复杂的刑事犯罪挑战。
2015 年是环球创新中心启动运行之年,国际刑警组织认为借助该中心的顶尖研究和开发,可以提升该组织的全球影响力,而且该中心的运行对于诸如打击网络犯罪、提供警务支援以及警务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将意义非凡。
随该中心同步启动的新加坡通讯支援办公室( Transition Support Office) 一旦人员、后勤保障全部到位后,将继续 2012 年的高端人才招募计划,瞄准、吸引来自各国执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全球顶尖级专家加入该中心。该中心的关键技术支撑点的载体将是数字犯罪中心( IDCC,INTERPOLDigital Crime Centre) ,一个拥有最先进的技术,聚焦于为各国警方提供行动支援,从事数字及网络犯罪领域研究的科研实体机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环球创新中心的建立可以视为当今世界警务改革浪潮的一个缩影。加强战略部署,维护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
2014 年 2 月 27 日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指出: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我国正处在这个大潮之中,受到的影响越来越深。他还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一个国家很多领域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要认清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做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7]
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建设网络强国,要有自己的技术,有过硬的技术; 要有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繁荣发展的网络文化; 要有良好的信息基础设施,形成实力雄厚的信息经济; 要有高素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队伍; 要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的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
环球中心的建立既引领世界警务改革与发展的潮流,同时为各国的执法机关、警察院校和相关科研机构提供了机遇。能否跟上世界警务改革发展的步伐,充分利用好国际国内资源,瞄准世界警务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针对高科技犯罪领域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切实通过协同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提高我国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夯实队伍建设的基础,我国的公安院校责无旁贷。
一年一度的德国汉诺威国际信息及通讯技术博览会( CeBIT) 是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国际 IT 领域高科技品牌展会,由德国汉诺威展览公司主办。2014 年 3 月 11 日开幕的本年度盛会上,一个新的词汇成为流行热词---“数据力”( Databili-ty) ,意为持续地、有效地收集、处理信息数据的能力。这其实是大数据时代潮流的映射。环球创新中心因重视信息安全和技术创新应运而生,也必将在未来成为引领世界警务技术发展的领先者。2015 年 3 月 24 日,国际刑警组织主席巴莱斯塔兹( Ballestrazzi) 女士在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首脑会议上指出: 即将在新加坡正式官方运营的创新中心将会成为国际刑警组织的第三个指挥协调中心,并且成为进一步为成员国增强支持力度的典范。秘书长约根·斯托克( Jürgen Stock) 也说: 国际刑警组织已经为全球警方提供了分享信息的平台、有效工具和便捷服务等资源。目前,国际刑警组织环球创新中心刚刚开始运行,对于它功能的真正发挥,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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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应发挥其示范和表率作用,成为社会诚信的典范。和谐社会的安排最终取决于政府体制上的安排。建设和谐社会,惠及全体人民,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形成以诚信机制为核心的社会资本,诚信机制的逐渐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长期不懈努力。所以,和谐社会不是几句口号和几篇文章就能实现的,和谐社会也不会凭空而来,也坐等不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外政府诚信研究综述与经验借鉴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品质,也是对政府的基本要求。 诚信是政府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是政府善治的基石,是政府获得民众信任的来源。美国司法部设立了公共诚信处应对各级政府存在的不诚信行为。随后美国颁布了《政府伦理法案》,成立政府道德署,旨在加强政府伦理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诚信管理。 实践的需要,得到了学术界积极的回应。 对政府诚信和伦理的研究,逐渐成为美国公共行政学界的热点。 美国公共行政学会(ASPA)成立了伦理分会,出版了《公共诚信》(Public Integrity)杂志,召开各种国内、国际研讨会,发表了大量相关研究论文,极大地推动了该领域研究的发展。
从世界范围看,越来越多的民意测验表明,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不足是世界各国不同程度面临的问题。 信任缺失的原因是多样的,但政府的欺骗和浪费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在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政府诚信高度依赖对外在规则的服从,导致了僵化和墨守成规。 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 作为公共部门的范式转型,倡导放松管制,从规则导向变为结果导向,运用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改革公共部门,使其变得更加灵活,更具回应性。然而,新模式有可能剔除过多传统模式下保证公共服务诚实和中立的制度设施,导致传统价值受到侵蚀,因此,政府诚信管理被看成是顺利完成转型的恰当反应。 时代的呼唤,让政府诚信研究获得全世界不断增长的关注,成为一个欣欣向荣的领域。
本文主要以2000年以来的美国文献为基础,同时参考了少量欧洲文献、澳大利亚文献和部分国际组织的研究报告,从政府诚信的内涵、公务员诚信意识和能力、政府诚信管理、政府诚信制度、政府诚信环境、评价政府诚信等方面对国外政府诚信研究做简单梳理,并思考对我国政府诚信研究的启示。
要理解政府诚信的内涵,首先需要看看西方文化对诚信的理解。诚信,英语里是integrity. 在西方文化中,诚信的内涵非常丰富,至少可以从三个视角加以理解:第一种视角是将诚信视为个体的个性特质。包括诚实性、可信赖性、责任意识等。①其二,诚信是一种道德行为,涉及对规则的认可和承诺,与道德维度关联。 诚信要求个体不要背叛个体在活动中的道德信念,遵循合乎道德判断的规则。②第三种视角是从对人员实施诚信管理的角度提出的。 认为诚信体现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有历史和文化的差异,任何个体的诚信行为后果都表现为组织的结果和问题。③雷蒙德·考克斯(Raymond W.Cox)分析了诚信(integrity)和伦理(ethics)的差异,他认为相比美国学者而言,欧洲的学者更喜欢用诚信。 诚信包含推理,包含行为,包含正当和能力,与如何做正确的事相关,是政府运作的中心价值。 美国学者更倾向用伦理(ethics),他们把伦理和伦理决定看作是好的管理的中心,是组织领导的基础。④需要指出的是,在国外许多研究文献中,政府诚信与政府伦理常常交替使用。
米埃尔·科尔索夫(Emile Kolthoff)、雷蒙德·考克斯(RaymondW.CoxⅢ)和特伦斯·约翰逊(Ter-rance Johnson)等人认为公共伦理是价值、规范、道德标准和原则的集合,这些构成了政府诚信的基础。政府诚信不只是反对欺骗、反对浪费,反对滥用权力,政府诚信是政府中的个人和机构根据组织成员和社会认同的道德价值、规范、标准和原则采取行为的一种品质。 诚信冒犯是对这些道德价值和标准的冒犯。⑤政府中的诚信冒犯主要表现为贿赂,裙带关系,庇护,欺诈和盗窃,利益冲突,使用不当权威,滥用和操纵信息,私人时间的不当行为。⑥阿兰·胡克斯特拉(Alain Hoekstra )和米埃尔·卡波坦(Muel Kaptein)等人认为政府诚信可以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加以理解。⑦微观层面的政府诚信,中心问题是个人的伦理行为和成为好公务员的能力。 具体来说,就是解决伦理的困境,避免诚信风险,抵制不当诱惑。 中观层面的政府诚信是政府内部组织的诚信。 中心问题是通过组织结构安排,正式程序设计、标准规范明确来支持组织成员诚信的主动性和组织内关键角色的诚信行为,这一般被理解为诚信管理。宏观层面的政府诚信是要发展地方政府、国家甚至国际层面的诚信制度体系。中心问题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诚信法规以及诚信机构的角色、任务和权力。 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透明国际、世界经合组织、世界货币基金组织也通过设计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制度安排来促进诚信。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方文化中政府诚信内涵比较丰富,不仅要求政府机构和人员要说真话、办实事,而且涉及对道德价值、规则的认同和遵守。不仅弄虚作假是不诚信的行为,贿赂、利益冲突、操纵信息、裙带关系等都属于诚信冒犯。如何实现政府诚信,需要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方面加以努力。 微观上,要培养公务员的诚信意识,增强公务员解决伦理困境的能力。 中观上,要完善组织的结构程序设计,明确行为规范标准,加强组织日常诚信管理。 宏观上,要通过完善基本政治制度,健全法制来为政府诚信提供根本保障。
二、公务员诚信意识和能力
政府公务员的诚信品质如何体现? 保罗·斯帕克斯(Paul Sparks)和汤姆·法尔赛滋(Tom Far-sides)运用定量研究的方法,分析作为政府公职人员诚信品格的内涵。⑧他的研究分为两个环节。 研究一要求110个参与者写出自己认为最诚信的三个人,并且列出他们所具备的品质。 研究二在这些被写出的人中选出得票最多的八位政府公职人员以及所具备的14种品质, 每一种品质至少被三个参与者提到。 然后从这些品质里选出最能体现诚信的。 最后发现,排在第一位的是真诚(真正和诚实)。 排在第二位的是保持本质,第三位是能力。
帕特里克·多比尔(J.patrick Dobel)认为公务员诚信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公务员信念和行动之间一致。 第二,公务员具有反应能力去做出一个承诺,理解承诺的内涵并努力实践它。 第三,公务员通过调整他们的公共角色去适应他们的中心价值体系, 使其能够在他们的角色和承诺之间保持一致。⑨劳拉·贝克(Laura Beck)、安德烈·万·蒙特福特(Andrét Van Montfort)、特詹斯(Twijns)等人认为,公务人员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被认为是诚信的。
第一,意识到具体情况下存在的道德问题。第二,具备在具体情况下判断做什么决定的能力。 第三,行动应和一定的标准和规则一致。 简单而言,就是具备道德感知,道德推理和道德行为的能力。⑩围绕公务员的道德感知、道德推理和道德行为所做的研究,构成了公务员诚信意识和能力研究的主要内容。 该内容是目的论和义务论的中心,同时也是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理论的中心。 国外越来越多的学者以这些理论为框架,开展实证研究,验证相关假设。
威特默(Wittmer) 运用科尔伯格的理论和限定问题测试探索伦理决策。 他关注以下问题:道德敏感导致更伦理的决策吗?什么是让一个人道德更敏感的原因,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在伦理决策上有显着的差异吗? 在对来自两个大学公共行政、工商管理和工程学专业的156名学生进行测试之后,Wittmer发现更多的敏感能促进更伦理的决策, 更个人化的信息能增强个人的道德敏感。Wittmer发现公共行政的学生更重视忠诚、信任、尊重和对团队的义务等价值。 最后他认为,公务员要比普通的美国公民具有更多的道德敏感。斯图尔特(Stewart)等人的研究从1990年开始,最初的经验研究对象是美国学生和政府经理,到1999年,扩展到了波兰和俄罗斯。研究者希望找到是什么样的道德推理偏好让地方政府官员做出伦理决定。在调查了波兰两省485名政府官员后,他们发现波兰和美国政府官员的道德推理非常相似。让研究人员感到惊奇的是,性别差异表现出很大的不同,女性在道德推理上要优于男性,这一发现在俄罗斯的研究中也得到了证实。
公务员具备较强的道德感知和道德推理,才能做出更伦理的决定和行为。 建设政府诚信,客观要求每一位公务员能敏锐地意识到特定环境下存在的道德问题, 能在面对这样的环境和问题时进行正确的推理,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决定。上述研究考察了影响公务员道德感知和道德推理的因素,为公务员诚信意识培养和伦理决策能力提升提供了较为系统的指导。
无论是明确政府公务人员行为的道德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还是提高他们的道德敏感性,增强他们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能力,都离不开诚信管理。 库珀认为,要实现公务员诚信,需要基于价值和基于服从的伦理规则和实践的统一。万·比利基斯维基科(Van Blijswijk) 研究了荷兰的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后,认为诚信管理必须超越仅是建立伦理准则。 它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训练新录用的和在职的公务员如何处理两难困境。 2.任命诚信顾问调查一线公务员的诚信问题。 3.在诚信顾问里建立反思小组讨论现实生活的案例并思考应该采取怎样的行为。 4.为公务人员提供组织内部小组讨论的机会。韦斯特(West)和伯曼( Berman) 2004年对美国338个城市的城市经理开展了问卷调查。 问卷主要围绕三个问题。 1.伦理训练的目的是什么? 2.主要包含什么议题,训练方法是什么? 3.哪些问题与伦理训练相关? 为什么有些部门训练多有些部门训练少? 对伦理训练投入多的城市是不是组织效率高一些?经过研究,West和Berman 发现,就训练的深度和广度而言,中等程度最好。训练的方法应基于现实和实践,情景假设,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方法效果较佳。 为什么有些城市训练多,原因在于资源充足和领导偏好。 总之,West和Berman 认为伦理训练能够显着提高组织文化,营造积极的上下级关系。
André van Montfort和 Laura Beck等认为诚信训练是促进公务员诚信重要的工具。 但效果究竟如何,却鲜有人开展这方面的研究。 在这种情况下,André van Montfort和他的同事在荷兰以问卷调查的形式,调查了公务员参与训练和没有参与训练,参与训练前、参与训练后短期(训练结束后立刻填写问卷),长期(半年到九个月再次填写问卷)的变化,获得了一些重大发现。 发现一:参加训练的两组公务员只有一组公务员短期的伦理意识和行为能力明显提高。究其原因,研究者认为与训练的时间长短有关。 有效的小组训练时间为一天,另一组只训练了半天,半天时间要消化吸收基本的诚信知识、技巧比较困难。 发现二:对训练项目的长期效果而言,两组都是无效的。 为什么有效的小组过了半年之后,也无效了呢。 研究者认为,原因在于培训结束后,没有安排一些讨论来交流所授课程,没有巩固和强化。 此外,研究者还发现个人原因会影响培训的效果。 最后研究者提出了几点建议:1.应该对受教育程度低的公务员提供训练项目,从长期来看,他们比受教育程度高的公务员获益更多。 2.对于道德风气较差、诚信度较低的个人和部门应该提供训练项目,项目可以为他们带来持续的进步。
当然,组织的诚信管理不只局限于诚信训练,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管理措施。 博特(Boht)和迈尔(Meier)在对公共部门进行研究后发现,欺骗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不充分的绩效测量,稀缺的资源,过重的工作负担和责任意识的缺乏。 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诚信管理,就会导致伦理的失败。唐纳德·门泽尔(Donald C. Menzel)认为诚信管理的措施除了伦理训练外,还包括领导的示范,伦理规范,宣誓,伦理检查,还有人力资源管理等。 他认为诚信管理最重要的是不能把某一个工具当成灵丹妙药,而是要灵活有效地理解和运用所有的手段。阿兰·胡克斯特拉(Alain Hoekstra)和米埃尔·卡波坦(Muel Kaptein) 研究认为诚信管理有正式和非正式的差异。正式诚信管理重视诚信机构的设置、诚信官员的任命、组织结构的设计、职能权限的明确、工作流程的构建。而非正式的诚信管理比较模糊,主要目的也不是为了促进诚信。主要形式有利用榜样的力量,强调评价、晋升和薪酬中的公平,奖励好的行为,鼓励职业荣誉和责任心。 他们在访谈了荷兰地方政府的诚信管理官员后发现, 组织规模的差异与诚信管理手段的运用有一定的关系,对于大中型组织来说,往往采用正式的诚信管理,对小型组织来说往往采用非正式的诚信管理。 但Alain Hoekstra 和 Muel Kaptein认为,建立正式的诚信管理机制有利于组织的诚信管理。
政府机构和个人诚信的行为只有获得不断的激励, 才能稳定持久。 政府诚信管理明确伦理标准,提供伦理指导,创造伦理行为发生的人力资源环境,保护举报者权益,及时发现和惩罚错误行为,为诚信行为提供持续的动力支持。这方面的研究探讨政府诚信管理的主要内容、方法和手段,分析管理工具运用的效果,努力探寻更为有效、操作性更强的政府诚信管理机制。
政府诚信制度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促进政府诚信制定的影响范围较广的法律、规则、程序、机构以及实施机制,相比公共部门内部的诚信管理,它相对宏观。
美国1978年通过了《政府伦理法案》,成立了政府道德署。 随后,几乎所有的州都通过了伦理立法,成立伦理办公室或者调查委员会调查不道德的行为。 像洛杉矶和芝加哥这样的大城市,也设立了伦理委员会。 这些法律、规则和机构运转如何,学者们也对此进行了研究。弗兰克·艾尼提埃尼克(Frank Anechiarico)和詹姆斯·雅各布斯(James B.Jacobs) 以纽约市为例,分析了在对绝对诚信的追求中,纽约市所进行的制度改革和实践。 这些改革包括在全美率先通过公民服务法律,建立调查部,建立包括所有城市合同外包商的数据库,建立总检察官系统,实施伦理和财政公开法律,实行各种各样的反腐败战略。 但他们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纽约市的做法影响了政府效率,却没有带来政府诚信明显的改善。 因此他们认为,应该超越传统的监管、控制、惩罚战略。 通过创造一定的环境,鼓励激发公务员自我良知和职业精神,同时还要积极鼓励公民参与到政府诚信建设中。史密斯(Smith)研究了佛罗里达州、康涅狄格州和纽约州伦理委员会的实践。 他访谈了60名伦理官员,考察了法律、规则在这几个州的实施。他发现最主要的问题是伦理法律规则的执行问题,并对如何改善执行状况提出了十点建议。
有学者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了美国的总检察官制度,认为该制度有效地防止了欺骗、浪费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增强了组织的责任,在美国政府诚信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万·诺伊(Van Noy) 研究了西雅图为实现选举中的诚信,如何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降低金钱对选举和政府行为的影响。 她认为公共财政是限制金钱影响唯一成功的工具。有学者考察了休斯敦的“零礼物”制度,认为这一制度限制了公务员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加强了伦理执行机构的效率。West和Berman通过对城市经理和65,000名公众的调查后发现, 城市审计委员会能发现不诚信的行为,解决财政管理中的伦理问题,促进政府的诚信和责任。
澳大利亚学者布伦顿·普罗塞尔(Brenton Prosser)关注立法机关的诚信问题。 他认为,在联合政府的议会中,由于没有一个党占居绝大多数,因此独立或者少数党的议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投票的变化会导致立法投票结果的变化,目前的澳大利亚就面临着这样的状况。这一状况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帮助议员们做出正确的决策和伦理的行为。他认为需要成立议会诚信委员会,对议员所遇到的伦理问题提供建议支持。委员会的角色应该以议会诚信为立足点,思考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
政府诚信制度包括规范政府诚信的法律法规以及执行这些规则的机构,还包括议会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公共财政制度、审计制度等。这些制度比较宏观,但对政府诚信而言,是政府诚信的根本保障。 这方面的研究考察了现有法律规则的不足,探讨了伦理委员会、总检察官办公室这些伦理机构运转的效能,分析了公共财政和审计对政府诚信建设的作用,思考了选举和立法中的诚信问题,为制度改革完善提供了思路。
政府公务员的诚信行为是否与一个城市和社区的诚信环境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一个机构或社区的诚信建设和信任建设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也是学者们关注的,这方面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一是新公共管理所倡导的公私伙伴关系、民营化、契约外包和企业化政府会不会带来伦理风险。艾米克(Eimicke)、科昂(Cohen)还有萨拉萨尔(Salazar) 在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哥伦比亚、圣地亚哥、印第安纳波利斯等地开展实证研究后表明:公共部门的企业化并没有产生更高的伦理风险。
托马斯(Thomas)则认为民营化会产生诚信问题,会造成公众对政府信任的损失,造成对政府领导和政治代表信心的下降。 通过对英国铁路民营化的案例分析,她认为英国铁路民营化损害了政府诚信。埃米尔·科尔索夫(Emile Kolthoff)通过问卷调查和回归分析,研究了新公共管理运动对荷兰警察诚信的影响。 他从五个因素考察新公共管理运动:绩效评价、伦理管理、企业化管理、缩小规模和企业家精神。 警察不诚信的行为包括欺骗、偷窃、收受礼物、利益冲突,不当地使用暴力、不当的方法、滥用信息、歧视和性骚扰、业余时间的不当行为等。
研究结果是复杂的。 绩效评价、伦理管理、分权都可以减少诚信冒犯行为。而以契约外包为主要形式的缩小规模和企业家精神,被认为导致所有类型不诚信行为的增加。另外一方面的研究是围绕公务员伦理行为和公众信任之间的关系开展的。 费尔德海姆(Feld-heim)和王(Wang)运用美国城市公务员问卷调查数据,研究了公务员伦理行为和公众信任之间的关系。 他们的研究问题是“公务员伦理的行为会影响公众信任吗”,最后得到了肯定的结论。 他们发现如果城市公民对他们的政府比较信任的话,城市经理就会认为公务人员有较高水准的诚信行为。他们的研究证实公务员表现出来的诚信、公开、忠诚和伦理竞争力可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一直以来,政治家和行政官员能诚信地履行职责被认为是很困难的。 德·弗里斯(De Vries)在十七个国家开展对地方政府官员诚实状况的调查后发现, 公共官员的伦理行为更多是由社会和文化原因决定的。进一步说,公务员能说真话的时候他们就会讲真话,当他们不诚实的时候,可以解释是因为环境的原因不允许他们讲真话。 社会和文化的影响造成了实际行为中显着的差异。
伦理的社区和文化能产生伦理的政府和治理吗? 抑或相反?Donald C. Menzel认为,很难发展一套有意义的测量方法测量社会诚信和政府诚信。但是,一个普遍比较接受的观点是在一个不诚信的文化中,很难存在诚信的政府。另一个普遍比较接受的观点是,无论挑战多大,公务员提升和拥有较强的伦理价值和实践能够提升他们所在社区的伦理意识。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榜样和典范,是政府获得公众信任的根源。社会环境的诚信状况也会影响政府的诚信表现,有一个诚信的社会,才能有一个诚信的政府,一个诚信严重缺失,道德极度沦丧的社会,是不会产生好政府的。 新公共管理模式带来了政府外部环境的变化,市场化取向和企业化管理在改善政府绩效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诚信风险。 因此,研究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互动关系,考察影响政府诚信的环境因素,努力为诚信政府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理应成为政府诚信研究的重要命题。
六、评价政府诚信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都面临一定的诚信危机,但究竟程度如何,需要评价和测量。 评价政府诚信,目前的研究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国家层面,二是地方政府层面,三是公务员层面。 这方面的研究与腐败状况以及反腐败的努力密切相关。开展国家层面政府诚信评价的主要是一些国际组织, 如世界经合组织 (OECD), 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全球诚信(GLOBAL INTEGRITY)等。
世界经合组织2003年在其成员国中提出了一系列防止利益冲突、促进公共部门诚信的建议。为考察建议实施的效果,OECD开展了公共部门诚信评价。 其诚信评价框架包括步骤和标准两个方面。 步骤分为五步:一是明确目的,为什么评价? 二是选择对象,评价什么? 三是计划和组织评价,谁来评价? 四是达成方法的共识,如何评价? 五是确保效果。
如何将评价结果整合进政策周期,其评价标准也包含五个方面:1.存在性。 是否有诚信的政策工具(法律、行为标准、制度、程序)存在? 2.可行性。 诚信政策工具能够发挥预想的作用吗? 3.效果。诚信政策工具能否实现特定的初始目标?4.关联性。诚信政策工具能否显着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预期,对他们每天的行为产生实际影响?5.一致性。各种诚信政策的要素能否彼此互动加强,共同支持诚信政策的最终目的。OECD自2005年起运用这一框架对其成员国开展评价,为更好地促进政府诚信提供政策建议。 2013年,OECD评价了意大利和突尼斯的政府诚信。
透明国际提出了国家诚信系统(National Integrity System)这一概念。 这一系统像古希腊的神庙一样由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十三根柱子组成,分别是政府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公共部门、法律执行、选举管理机构、检察官、审计机构、反腐机构、政党、媒体、公民社会、商业。 这是一个涉及广泛的系统,既包括政府组织,也包括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它们与国家内部的腐败风险和反腐败的努力相关。当国家诚信系统运转良好的时候,腐败就能得到控制,如果一些或全部柱子晃动的话,腐败就会蔓延,最后毁掉一个社会。布兰·黑德(Brian W. Head)、布朗(A. J. Brown)和卡梅尔·康纳斯(Carmel Connors)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某种类型的诚信系统,如果没有诚信系统的要素,社会和政治秩序就会崩溃。 但好的诚信系统是需要有意识的努力和深思熟虑的设计。
透明国际提出这一系统的目的,是要运用这一系统评价一个国家阻止腐败,促进诚信的制度和实践。 透明国际分析一个国家诚信系统的优势和劣势,明确需要改革的领域,为更好地完善诚信制度提供建议。 到目前为止,透明国际已在29个国家进行了超过100次的评价研究。
全球诚信是建立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国际性非营利性组织,它设计发展了全球国家诚信评价,用来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公共诚信。它运用300多个诚信指标评价政府在促进诚信、反对腐败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为可能的制度改革画出路线图。 诚信评价主要考察三个方面:1.存在性,这和OECD政府诚信评价的存在性相似。主要是指促进公共责任、限制腐败的公共诚信机制包括法律、制度、机构是否存在。2.这些机制的效果如何?3.公民是否有进入这些机制的通道。
2011年,诚信评价的指标包括六个一级指标和23个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分别是:1.非政府组织、公共信息和媒体;2.选举;3.政府利益冲突的防范、检查和平衡;4.公共行政和专业主义;5.政府监管和控制;6.反腐败的法律框架、司法公正和执法专业主义。 全球诚信2012年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33个国家进行了诚信评价。 除了开展国家诚信评价外,全球诚信还开展地方政府层面的诚信评价。地方政府层面的评价方法与国家评价相似,只是指标的选择有所不同。2011年全球诚信和公共诚信中心合作进行了美国州政府诚信调查。
调查发现,伦理法律的执行,竞选资金的管制,公共信息的获得是美国州政府比较普遍的诚信问题。此外,一些学者也在开展这方面的研究。Emile Kolthoff 、Raymond W.CoxⅢ 和 Terrance Johnson测量了美国和荷兰两国公务员的诚信状况。研究人员对美国和荷兰城市经理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询问以下问题:组织内部诚信冒犯的经常性和可接受性,伦理的风气、伦理领导水平,来评价比较两个国家的诚信状况。
研究调查了105名荷兰城市经理和85名美国城市经理,并分别进行了评分。 研究得到一些有趣的发现:美国和荷兰在诚信冒犯的频率和可接受性方面大体相当。差异表现在诚信冒犯的频率美国高于荷兰,荷兰对诚信冒犯的接受要高于美国,这说明如果更多的不诚信行为是可以接受的,那它们就不容易被观察到。 研究者认为,对不诚信行为的接受程度与两个国家的文化有一定关系,并倡导以数据为基础,开展更多国家之间的比较研究。
杨秋菊:国外政府诚信研究:现状与启示七、几点启示国外政府诚信研究是在其具体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下进行的,国情差异决定了我们不能完全照抄照搬。 但通过对国外政府诚信研究的梳理, 我们认为以下几方面值得学习和借鉴:
其一,从研究对象看,国外学者对诚信这一概念的理解更为丰富。将诚信理解为具备诚信意识,做出诚信判断,采取诚信行为,是一个由感知诚信到实现、达到诚信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有诚信标准问题,也有伦理管理问题,既有诚信制度问题,也有社会文化问题,既有个人意识和能力的培养,也有组织甚至国家机制的建设,还有对腐败的控制和反腐败的努力,这大大拓展了研究空间。和国外相比,国内学者们大多只从字面上理解诚信,就诚信谈诚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研究视野。
其二,从研究方法看,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兼有,更重实证研究。 从我们收集到的研究文献看,80%采用实证研究。 理论研究运用逻辑思辨的方法,从传统康德的义务论、边沁的目的论、亚里士多德的美德论、黑格尔的感知论出发,探讨诚信的价值,诚信的准则,促使官员诚信的动力,理性和感情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等问题。相比而言,实证研究的方法多样,有对公务员和对公众的问卷调查,有对伦理官员的访谈,有对传记、小说、新闻和重点人物的个案研究,有对接受伦理培训公务员的比较和跟踪研究。 目前国内仍主要以理论研究为主,个人认为参考借鉴国外的研究方法,开展中国化的研究,一定能推动国内政府诚信研究上一个新的台阶。
其三,从研究内容看,国外研究既有宏观制度机制的研究,也有微观管理细节的探讨,而且更倾向于研究具体的“小”问题。 如,研究如何处理实践中的两难困境,研究伦理培训的形式何种更加有效,研究伦理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如何改进,研究组织的设计如何能支持更诚信的行为,研究诚信网络,探讨伦理官员如何和公民组织特别是媒体建立良好的关系,共同推进政府诚信的治理,研究伦理文化的培育,如何促进诚信机构之间的协调,研究政府采购中的诚信问题,如何防止利益冲突。针对性很强的研究对实践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这一点也值得国内学者借鉴。
其四,评价政府诚信有关的研究值得学习。目前,我国面临一定程度的诚信危机,政府公信力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评价和测量方面的研究相对缺乏。 如果借鉴已有政府诚信评价的方法,在中国开展一些测量和评价政府诚信的研究, 应该能更好地发现问题的症结, 寻找到制度改革完善的路径。
当然,正如前文所述,国情差异决定了我们的研究必须是中国化的研究。 作为最早的文明古国之一,中国传统文化里有着丰富的德治资源,这是许多国外学者都非常认可的,我们不能妄自菲薄。
但如何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如何与国外学者互相学习,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推动政府诚信研究的继续发展,并为政府诚信建设提供更好的理论指导,我们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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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环境污染日益加重,人们对自然的破坏力已远超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至此,在国家的重视和领导下,开始了以政府为主体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督、环境管理等多项工作,其目的在于对已发生的环境问题进行治理;对正在进行的对环境有破坏性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加以预防。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国际投资的环境监管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正处于经济生产方式转型时期,在国家投资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通过分析我国国际投资影响环境的相关问题,从环境监督法律角度深入分析并提出国际投资所导致的环境污染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投资,环境污染;环境监管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自然界息息相关,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问题,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已经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发展目标。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投资为在全球的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国际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还对东道国的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国际投资理论创始人约翰?邓宁将一国的投资发展状态分为三个阶段: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国际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或者对外投资大于吸收外资的较高层次的不平衡阶段;对外投资和吸收外资相匹配的高级平衡阶段。中国的改革开放以来,吸引了大量外资并且获得巨大成功。邓小平提出“引进来”的战略,通过设立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等方式吸引外商来华投资,进一步吸引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人才、管理方式等。通过“引进来”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带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我国企业各方面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已经历了以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现在进入的是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来我国境内投资的主要是港澳台的中小型投资者。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我国直接投资增多,增加我国的投资总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这有利于利用大量的其他国家的资金和资源,加快本国的工业化进程,拓宽我国对外开放领域,使我国与其他国家互动的内容更为多样。
在外资资额方面,由于我国“引进来”政策,经济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推动了我国经济增长,每年都形成了新资产。近年来,到我国直接投资的资金流量一直保持较大增长,居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首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瞩目的外商投资首选地之一。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0434家,同比下降9.1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55.06亿美元,同比增长5.48%......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美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和欧盟28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都呈现下降趋势,中国已经历了以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现在进入的是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
在投资区域、产业方面,上述国家/地区的来华新设企业的数量呈下降趋势,投资出现放缓迹象。来我国投资的主要是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我国政府向外商开放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经济区,以及上海、天津等沿海城市开放城市,又逐渐向外商开放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随着外国投资资金流入我国各地区,我国得到的不仅仅是外国资金,还通过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我国境内投资带来的技术、管理和人力资源等先进方面改善本国的产业结构、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弥补本国相关技术的空白,通过充分利用外国投资资本,以保持中国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外国投资使我国改善原有的产业结构,加快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引发各种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重新配置。
由于投资来源地环保法规日益严格,甚至有的产品禁止生产,或者由于当地生产成本高,投资者将这些产业转移到中国生产,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以及新加坡、韩国等把大量的污染密集产业和高度污染密集产业转移到大陆,欧美日等一些发达国家也将一些高度污染密集产业乃至危险废物转移到中国进行生产和处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来华投资生产的外国企业逐渐增多,我国的制造业是最具备竞争力的。虽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工资上涨速度较其他国家快,有部分国家将加工制造的工序转移到其他国家,例如印度、越南、泰国等区域,以达到降低成本的需要,但是还是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加工制造的工序放在我国,我国仍然是主要制造基地之一。
在江苏省金湖县金湖工业园内,有不少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如理士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锂电池、充电器、电动车、塑料等产品的大型美国独资企业,也是工业园区内生产污染最严重的企业之一,而这个项目是国外淘汰的污染项目。对于高科技产业的制造业到我国生产,我国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应该是具有两面性的。一方面,来我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将先进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先进管理模式等方面带到中国,提高了中国的生产结构水平,中国的制造业进一步与国际社会接轨。另一方面,诸多高科技产业不断在我国加工制造,外国企业通过对其他国家直接投资的手段将环境污染转移到其他国家。发达国家来我国投资的产业大部分都是某些产业链条中的一部分,将加工制造消耗环境资源、容易产生环境污染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降解物质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这些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环境污染,消耗大量资源和能源。外国企业还通过我国廉价的劳动力以及税收的优惠等方式,降低其生产过程的成本,将生产中所消耗的环境资源成本转移到我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交往的逐渐增多,有些国家对我国的投资行为破坏了东道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国对于投资管理的相关立法还不成熟,缺乏完善和系统的对外投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经济监管的重视程度大于对环境监管的重视程度,重点关注国际投资的经济因素,因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冲突十分明显。
(一)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因
1、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矛盾
环境问题经常带有时间性,例如,如果今天砍伐古代的森林,未来的世代的人就不能使用,而今天做出砍伐或者保护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关注的是眼前的利益还是长远的利益。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国际环境污染转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较量。 一方面,国内一些地区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没,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往往以环境污染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在生产过程中加大了环境资源的消耗量,并且没有依法处理生产过程中污染物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于环境监督管理的力度还不到位,导致国内一些企业漠视环境保护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定的相关标准比发达国家低,并且种类少。外国企业通过合法的方式进入我国生产,这样外国企业通过投资相关产业的方式将生产过程中容易出现严重污染的产品,以及残留有害废弃物的生产过程中的衍生物在我国生产。如,外国企业到我国生产水泥,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低。水泥行业是我国行业中产生重点污染的行业之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物质,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国引进外资的项目不断增加,然而国内的环保法律制度不完善。以经济利益为条件,某些外国严重污染行业转移到我国。如,出售旧设备,由于通过某些旧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并不符合外国的环境标准,但是却不与我国环境标准相违背,加重了我国环境的负担。
我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既要加强防范环境风险的意识,保护本国以及外国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转移,又要完善本国的环境污染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规定应于国际社会接轨,以达到保护环境与经济和谐发展的目的。我国“引进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引起的。
2、我国环境监督的问题
目前,政府监管是环境监管主要的方式之一,通过政府监管维护公共环境的利益,但在诸多方面仍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是统一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形式,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县级以下的环境监管机构的规定,缺乏对农村的环境进行监管,不利于完善全国环境监督机构设置,在环境保护问题中留有漏点。一方面,由于政府追求的GDP的数值,重视生产发展与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与生态效益。为了追求政绩,某些地方降低条件来吸引外资,使“引进来”的企业将环境污染转移。国际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引起大量的环境问题,由于企业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剩余价值,通过非法开采、无环保手续等手段谋求最大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环境问题复杂,仅靠政府监管是不够的,加之我国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不明晰,权力分散,影响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加强我国环境监管
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人类社会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防治的道路。这种治理模式是通过大量的环境治理投入,建立污染控制措施,对生产中产生的大量“三废”进行处理,而这种治理模式浪费大量资源,经济代价也很高。因此,从根本意义上保护环境就要通过法律手段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1、加强全国环境监管
胡锦涛在2012年的报告中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这表明了中国政府与人民对于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和谐世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关系等方面的明确态度。
完善我国环境监管体制,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完善《环境保护法》的实体与程序制度,进而建立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管、企业自身监管等监管方式;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程序等方面;完善全国覆盖的环境监管体系,明确县级以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以及职责,做到分工明确;修改不符合法律以及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等方式,还曝光企业环境破坏行为等环境污染行为,使这些企业自主保护环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与经济发展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通过投资加快经济进程的脚步过程中,伴随的是我国或者其他国家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问题,因此,我国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监管,使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和谐并存。
2、构建多元化的基层环境监管
我国对于城市环境问题的监管不断完善,但是对于农村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并不具体。如需加强农村的环境监管手段,并不能完全照搬城市的环境监管方式,必须依照农村特有的环境问题,形成多元化的基层环境监管模式。
基层政府对农村的基本事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对农村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基层政府在保护农村的环境问题方面处于主导地位。而农民作为农村构成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环境污染已经威胁到农民生存、发展的空间。农民应加强自身的环境权意识,积极投入到维护环境的活动中,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城市群体与农村群体之间的环境权益的不公平对待,正式基于农民的环境权益长期被忽视,并且不能正确解读环境权益分配的结果。上面所述的农村基层政府对农村环境监管是从“内部”监管农村的环境问题,而农民参与到环境监管过程中,这是从“外部”监管农村的环境,这是从内、外两个不同角度维护农村的环境权。
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由于各国的环境现状、保护环境的力度、经济实力、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发展不平衡,各国之间出现明显的差异,尤其在国际投资过程中,这种差异性十分明显。“先污染,后治理”的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求,也不适合我国国际投资引起的环境问题,需要运用法律这种提前预防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这需要明确环境监督力度方面的内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以达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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